中国财富网纸原油风波又来了!多家银行提前移仓避险( 二 )


银行需不需为自己提前移仓承担责任 , 本质要看银行界定自己是通道 , 还是操盘手 。 如果是操盘手角色 , 他可以援引一些条款说 , 自己是出于止损的心态 , 帮客户去操作 。 如果是通道角色 , 那银行违背客户心理提前移仓 , 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 。
某股份行投资经理:工行、建行、民生银行等银行投资经理提前移仓 , 事后看来虽然没有让投资者赚到更多的钱 , 但是已经尽到“尽职免责”责任 。 因为没有投资经理能保证在最高点为客户平仓 。
从趋势看 , 5月4日是在上涨过程中平仓的 。 投资经理提前对WTI2006移仓的决定是参考4月下旬WTI2005合约暴跌的教训做出的判断 。 4月的情况是恐慌主导了市场 , 而不是盈利主导了市场 。 投资者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时间差 。
从几家银行说明书看 , 没有说这是实时交易的原油期货 , 而更类似于一个虚拟盘 。 对银行来说 , 以理财产品操作 , 赋予了投资经理一定的操作权限 。
从银行操作的流程看 , 大多数投资经理是先操作再披露 。 比如投资债券 , 只需在月报中披露投资情况即可 , 而不是先通知投资者再披露 。
投资者认为银行提前移仓的通知不明显 , 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移仓” 。 银行有没有尽到销售和风险提示环节信息告知充分的责任?
工商银行回应:4月29日 , 在官方网站滚动播报的“重要公告”栏目发布《关于账户商品业务五一期间交易安排等事宜的通告》 , 其中第四点向客户说明 , “考虑到目前的市场风险及流动性因素 , 为保护客户利益 , 我行将根据市场情况 , 在必要的时候提前对部分产品进行转期或份额调整 。 ”工行还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前公告转期日 , 客户在交易界面就能看到 。
国有行投资经理A:几家银行在原油投资说明书中都写明了信息告知的义务 , 但比较模糊 , 并没有说明一定会通过短信、电话告知 , 需要投资者留心 。
一般来说 , 信息披露没有到具体某种方式 , 这并不违背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 。 多家银行已经多次在手机银行里提示了客户提前移仓 , 如民生银行从4月下旬起平均每天都有风险提示或提前移仓的通知 , 客户应该是能接收到信息的 。
投资者认为 , 自己想持有WTI2006合约到12日 , 银行提前移仓需要问客户是否同意 。 银行是否应该同意客户安排移仓的时间节点?
国有行投资经理B:从银行程序上来说这很难实现 。 表面上通过银行进行原油投资 , 银行是一个代客理财的通道 , 但是银行投资经理或会将其视为虚拟盘的理财产品 , 无法因某个客户要求延迟移仓 , 就分割开整个理财产品 。
即使是投资几千万的大客户 , 我们也很难因为他的风险偏好就推迟整个理财产品移仓 , 这样会暴露自身风险头寸 。
国有行投资经理C:客户购买原油产品对接的是银行的个人金融部 , 客户想修改移仓日期需要找投资部某个具体的负责团队 。 想要绕过个人金融部直接找投资经理还是比较困难的 。
因银行谨慎止损的原因导致投资者“赚少了” , 法律上是否支持投资者起诉?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彭凯:投资者若以原油市场回暖 , 但银行做出了过于保守的操作来抗辩银行违约 , 并不是很能说服人 。 原油市场整体波动性很大 , 处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 , 这个利益并不是可见的利益 , 而是不确定的、模糊的 。 不能以趋势性的结果推导出工行要为自己“赚少了”负责 。
国有行投资经理A:理财产品有买者自负原则 , 投资经理谨慎操作让客户免遭损失 , 但没有义务帮客户获得最佳盈利 。 如果赚少了 , 银行最多承担声誉风险 , 客户承担实际损失 。 如果嫌投资经理能力有限 , 可以“用脚投票” , 从别的渠道买原油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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