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 )
二、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对股东(大)会决议有一定影响力 。 例如 , 既然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可以决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那么未实缴出资股东如果想按认缴出资比例分红 , 就需要有能够影响到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向的能力 。
三、无论是设立之初的初始投资还是设立后增资扩股 , 都需要专业的股权架构设计 。 未实缴出资股东如果想要有引导股东会决议方向、修改公司章程的的影响力 , 除了依靠个人出色的管理才能和较高的声望外 , 更多的是需要资本的控制权 。 例如自己是控股股东 , 享有一票否决权;或者在持有股份不具有影响力的情况下 , 与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 , 争取到和自己意见一致的绝大多数发言权 。
四、未实缴出资股东要注意出资方式的合法性 , 否则很容易被判定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 从而引发系列法律风险。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 核实财产 ,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 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司法实践中 , 股东是否已经合法出资的举证责任在于出资一方 。 如果是抽逃出资的 , 情结更严重 。
结语
【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国2013修正公司法 , 放松了对注册资本的管制 , 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鼓励创业 , 活跃市场经济;在认缴制下 , 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 , 减轻了设立公司的负担 , 但认缴不等于不缴 , 认缴制改变的不是出资义务 , 而是出资时间和期限 。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行为是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社会公众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 如不履行这种承诺 , 未实缴股东或发起人则需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 公司设立之初的不实缴出资 , 并不意味着股东或公司可以放弃对交易安全的追求 , 未实缴出资股东更应加强风险意识 , 居安思危 , 不应忽视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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