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作者:杨琼 , 来源:律上笔谈 。
“达摩克利斯之剑”也称“悬顶之剑” , 据说源自一个外国典故 , 迪奥尼修斯国王请他的大臣达摩克利斯赴宴 , 让他也享受下做国王的感觉 , 国王命达摩克利斯坐在用一根马鬃悬着挂的一把寒光闪闪的利剑下 , 等达摩克利斯意识到之后立即失去了对美食和美女的兴趣 。 欲戴王冠 , 必承其重 , 该故事核心寓指权利与风险并存 , 寓指一种居安思危的意识 。 那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王权”是什么呢?欲承重的法律风险又是什么呢?怎么样居安思危呢?由于篇幅有限 , 本文仅在民事范围内论述 。
未实缴出资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

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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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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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简单介绍下未实缴出资股东享有的权利 。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如果登记在册 , 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 , 当然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 主要表现为资产上的收益权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 具体来说 , 可分为自益权(股东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和共益权(股东为公司利益 , 间接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
如图 , 标红的权利经常见诸于诉讼争端之中 。 当然 , 因为未实缴或未全面实缴出资 , 有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会有一定限制 。
未实缴出资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未实缴出资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 , 本文总结了如下四个方面:
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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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未实缴出资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
1、表决权
如果公司章程约定了表决方式 , 则应以章程约定为准 。 如果没有约定 ,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但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 未实缴部分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没有明确规定 。 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加以说明 , 股东认缴的出资如果没有到履行的截止期限 , 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 , 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 。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 , 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 也即是说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治约束未实缴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 。 (参见:《公司法》四十二条)
2、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公司原则上按照实缴出资分红和行使优先认购权 , 除非全体股东另行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 也即是说未实缴出资股东在分红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 (参见:《公司法》三十四条)
3、股权转让权
一般来说 ,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采取自由主义原则 , 但对于未实缴出资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 。 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 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 受让方承担责任后 , 可以向未实缴出资股东追偿 。 那是不是出资期限未满就转让股权的股东仍然要承担出资义务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 , 此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一般是指到了出资截止期限仍然没有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4、其他股东权利
这里主要是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 , 对于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的限制 。 当然 , 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并不是可以对其所有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 , 如一些基本的股东权利 , 知情权、异议回购请求权、代表诉讼权等不能进行限制 。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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