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文史“崇本于法家精神”,秦律中对宗族执法权的肯定与限制


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 , 秦朝对后世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的影响 , 是举足轻重的 。 但与汉代以后 , 儒家逐渐占据了社会文化的主流 , 被统治者确立为国家正统的政治学派相比 , 以法家治国的秦朝 , 就多了一个“暴秦”的评价 。
但毋庸置疑的是 , 秦朝法律制度的完善 , 可以说是中国两千年的封建历史中法律的肇始 , 其“崇本于法家精神”的本质 , 到现在依然被继承和发展 。
【小金文史“崇本于法家精神”,秦律中对宗族执法权的肯定与限制】
小金文史“崇本于法家精神”,秦律中对宗族执法权的肯定与限制
本文插图

秦律
可是现代人都知道古代有“皇权不下乡”的说法 , 也就是说在漫长的封建王朝历史上 , 统治乡下的一直是以乡绅为代表的宗族势力 , 那么严苛而完善的秦律 , 对待统治触角不能够到达的乡下宗族执法权 , 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呢?一、 宗族执法权 , 是封建社会“皇权不下乡”的背景下 , 宗族以家族法代替国家现行法律的一种社会现象
宗族 , 是一个中中国人并不陌生的名词 , 很长一段时间内 , 以乡绅为代表的宗族势力盘踞在中国广大农村 , 代替国家政权 , 控制着族群内的一切 , 包括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 。
这样一来 , 在讲究“依法治国”的秦代 , 实际上宗族执法权就跟国家政权形成了冲突 。 这种冲突不仅秦代独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并不罕见 。
其中最常见的例子 , 就是对于偷奸妇女施行浸猪笼的宗族法规 。 实际上在国家的法律之中 , 妇女有奸情是有着明确的处罚措施的 , 严苛一点的时代可能直接砍头 , 不严苛的时代可能就是流放 ,
但毫无疑问的是 , 在历代正统的国家法律之中 , 没有对犯奸妇女施行浸猪笼这种刑罚的规定 。 所以毫无疑问 , 这是统治乡下的宗族执法权侵占国家执法权的一个显著例子 。
但是在封建时代 , 法律所依存的一条重要基础就是所谓的:“民不举 , 官不究 。 ”
这一方面是因为皇帝与乡绅阶层都处于统治阶级 , 而他们之间的默契就是皇帝统治全天下 , 而宗族势力统治乡下 。

小金文史“崇本于法家精神”,秦律中对宗族执法权的肯定与限制
本文插图

古代用来记载文字的竹简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封建社会 , 国家机构和社会制度还不够完善 , 无法将统治的触角深入到每一个偏远的乡村 , 因此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乡村宗族自治的结果 。
但宗族自治绝不是今天社会之中留存下来的 , 一些大家族之中以道德约束来管理族人的 , 温和的治理方式 。 使用暴力机构和权力 , 一直是统治阶级的特色 。
在古代宗族社会之中 , 一个庞大的家族之中 , 族长或者说管理宗族的乡绅 , 不仅是整个家族名义上的首领 , 其对宗族内其他个体 , 是有着绝对的统治地位的 。 这种统治地位 , 就是通过宗族执法权来实现的 。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 , 宗族执法权其实很好理解 , 就是在宗族这个小社会之中 , 族长或者说管理宗族的乡绅 , 拥有和国家正式任命的官员类似的执法权 。 只不过国家官员的执法权是由国家暴力机关保证的 , 而宗族执法权是有族规以及其他族人的共同认可所赋予的 。 二、秦汉时期 , 国家统治力量还不牢固 , 需要借助承认宗族执法权 , 促使国家法律被更多的人所接受
弄清楚了宗族执法权的本质 , 就很容易看出一个问题 , 即在中央集权不断强化的封建社会 , 这种类似于乡间自治的宗族执法权 , 本质上是与国家增强统治力 , 加强中央集权相背离的 。
这种背离自从秦始皇一统六国 , 建立郡县制的中央集权政府时就开始了 。 那里说一直致力于囊括天下 , 并吞八荒之心的秦始皇 , 是不应该承认这种脱离于自己掌控之外的宗族执法权的 , 可为何在出土的秦简之中 , 却不乏对于“家族法” , 也就是宗族执法权的认可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