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文史“崇本于法家精神”,秦律中对宗族执法权的肯定与限制(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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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刑
为了保障自己所颁发的国家法律能够施行 , 秦律必须要在家族法的基础之上 , 对其去做出修改 , 完善 。 从这个角度上讲 , 成文的秦律 , 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不成文的家族法的延续和继承 。
但是在延续和继承的过程之中 , 统治者从先进生产力的需要出发 , 从国家利益和先进文化的角度出发 , 对宗族法作出改良 , 对宗族执法权作出限制 , 加强了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 , 也促进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 四、 结语
“崇本于法家精神” , 是指秦律在建立的初衷上 , 能够做到尽量公平公正 , 对待王宫贵族和普通百姓一视同仁 。 当然这种公平和公正都是相对的 , 受到时代的限制 , 以及皇权建立初期 , 对全国的统治力还不足够 , 以秦律为代表的国家法律 , 只能在认可家族执法权的基础之上 , 也被臣民认可 。
法律是公器 , 公器就必须要得到大多数人的承认与认可 。 固然执法者不是这些认可法律的人 , 但如果一部法律完全被社会各阶层所反对 , 那么它显然 是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的 。
从这个角度上讲 , 秦律中对家族法的继承和发展 , 都是建立在秦律能够被当时的秦国百姓所接受的前提之上的 。 秦律认可宗族执法权 , 是为了使宗族也认可自己 。 秦律改变宗族执法权 , 则是为了更好的加强统治 , 慢慢的瓦解家族执法权的基础 。
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 封建社会走到晚期 , 实际上家族执法权是大大减弱了 , 而皇权却通过种类繁多的法律条文 , 迅速的确立了起来 。
参考文献:
《秦简》
《史记》
《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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