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一案判决是不是正当

立法的人聪明啊,基本所有法律具体条款的最后都会有“其他。。。”这句话,至于包含啥,自己琢磨吧,哈哈(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兜底?口袋?呵呵舆论裹挟司法 亦正亦邪 有好有坏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诈骗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电信诈骗意见》)(1)数额特别巨大按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均为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本案判决书认定陈文辉的个人数额是31万,不符合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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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正当的
首先,并没有违背法条,诈骗行为和徐玉玉的死可以说是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也是影响特别恶劣。
【徐玉玉一案判决是不是正当】 其次我要承认,如果不是民意裹挟,或许并不会判这么重。但司法审判本来就是各种价值的平衡,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权益,也要考虑社会价值的 。如果影响这么恶劣却没有重判,此类诈骗会越来越猖狂,也非常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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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量刑标准就不谈了,主要是看诈骗和受害者死亡有没有直接关系,法院给出的点评有提及几点,第一,事件性质恶劣,这是第一个量刑点,就是大众对诈骗观感恶劣,所以判罚对犯罪要具有阻遏性,所以顶格判罚无期徒刑。第二,就是被害人身体健康,不具备病理性突然死亡的疾病,这次导致心肌堵塞,与其被诈骗后心情郁结有关,法院判定诈骗犯与受害者死亡有直接关系,这次受害者死亡是非个人主观死亡,诈骗犯对此有不可推卸且主要的责任。也是这次顶格判罚的依据。从法院点评可以看出,受害者死亡并非由于当事人自杀,而且心情郁结导致心脏梗塞,就是说法院把死者的死亡原因的责任归咎于诈骗犯。所以根据以上两点,加上其他案件,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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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事宁人不是吾国的优良传统么,舆论面前法律形同儿戏。今天看到新闻上诉被驳回了,默默心疼一下被告。单独拿出来看,骗了一个人9000块钱,然后那个人死了,我就被判无期?这就像骑着小黄车被撞死了,把全部责任归咎到ofo身上。谁告诉你网络民意=民意了,喷子和水军的话聚集在一起,居然还能撬动法律判罚了,后者真是一点权威和公信力都没有了,无外乎事情一发生,网民的第一反应不是维权,不是想这种行为犯法了没,而是先从道德上站边。世界都步入现代化社会甚至后现代社会的时候,吾国怎么还死在情理社会的死胡同中出不来呢。缺乏理性传统就等于远离了民主,不过人民群众向来也没有人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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