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 这个结果合理吗?

来源:中国新闻网2020-05-04 08:22(经济观察)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 这个结果合理吗?中新社北京5月3日电 (王庆凯)“五一”假期 , 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岗位上 , 有些更是“被迫加班” 。 此时 , 一条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媒体报道 , 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 , 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人民币 , 下同) , 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 。 法官介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 , 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 , 劳动者须服从 。此事一经报道 , 迅速引发舆论热议 。 “‘996’还没见处罚 , 拒绝加班先被处罚了!”“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 , 拒绝加班还犯法了?”但也有人认为:“拒绝加班可以 , 但耍心眼要挟公司并造成损失 , 员工应该赔偿 。 ”负责审理此案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表示 ,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 , 劳动者虽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 但企业如遇紧急生产任务 , 要求劳动者加班时 , 劳动者必须服从 。“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调休的方式 , 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 。 这种情况下 , 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 。 两名员工明知任务紧急 , 却故意拒绝加班 , 对企业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瞿森斌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晓明认为 , 正常情况下公司没有权力强制员工加班 。 但如遇特殊紧急事件 , 企业要求员工加班 , 员工确实需要做出配合 , 防止产生损失 , 否则在企业举证情况下 , 员工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赔偿的责任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持有不同看法 。“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 ”王天玉向中新社采访人员表示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王天玉认为 , 这里加班需要有个必要条件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 在这种情况下 , 员工不想加班 , 等同于协商不成 , 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 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再从企业角度讲 , 王天玉认为 , 需要厘清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区别 。 与合伙关系不同 , 劳动关系在于劳动者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 企业有组织人力的权利 , 同时也要负担组织人力的风险 。 “企业有这种组织人力的权利 , 由此无论是获益与否 , 这是企业需要自担的 。 ”换句话说 , 该案中两位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 而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 。 由此造成的损失 , 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 “劳动者依法拒绝加班 , 不应承担连带损失 , 这种判决是荒唐的 。 ”“如果企业完成订单获益了 , 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加班员工?”王天玉反问道 , 如果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拒绝工作 , 企业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罚款或者解雇 , 但超过工作时间 , 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 , 损失也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王天玉认为 , 中国职场加班已成常态 , 但企业将其看作常态 , 法官不应认为天经地义 。 《劳动法》关于“特殊原因”的加班规定 , 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 。 法院判决要符合程序性规定 , 应该全面理解法律条文 , 而不是“抠字眼” 。即使协商后 , 员工同意加班 , 顾晓明认为 ,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 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周末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 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 如果能安排补休则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 , 无论是否调休都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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