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多部门联手全方位遏制发“国难财”赚“黑心钱”现象( 二 )
许福康(化名)是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的一名基层工作人员 。他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由于受疫情影响,这段时间其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的消费者举报投诉有所增加 。1月23日至4月7日,共收到投诉举报468件,价格方面有178件,其中涉及口罩的举报数量最多,有115件,蔬菜肉类等食品类举报排名第二 。
“部分原因确实是某些个体工商户趁疫情牟利,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意识在不断上升 。”许福康说 。
据了解,消费者主要通过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由热线中心记录投诉承办单,再将投诉件转给市场监管部门 。
许福康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一般来说,我的工作流程是接到投诉举报后分流到有关单位,处理人员根据投诉诉求组织调解 。如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将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取证调查 。”
“近期我们处理过的案子,很多涉及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蔬菜、生鲜等食品,比如某药房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过期医用口罩案以及超市价格违法案等 。我们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行政处罚,有的先责令其改正,根据改正情况进行后续处理;有的会直接作出罚款,比如前面提到的销售过期口罩案;涉及价格违法的,通常会将钱退回给消费者 。”许福康说 。
据介绍,疫情期间,不良商家确实存在,但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的调价涨价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波动 。
“此前有一些消费者向我们反映超市粮、油、蔬菜、生鲜价格大幅上涨,但有时候我们到现场调查后发现,商家也属无奈之举 。因为疫情发生后,这些食品进价就颇高,比如有商家豆角售价每斤10元,但调查其进货单后发现进价就要8块多,只有当差价超过35%,才构成价格哄抬行为 。”许福康说 。
据了解,1月29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当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山东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
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一名基层工作人员,许福康平时与商户和消费者都接触不少 。采访中,他认为:“其实生活中大家都挺不容易的,尤其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场全球性的灾难,在灾后重建、复工复产过程中,更需要彼此之间多一些善意和体谅 。”
重大事件市场失灵
政府出手势在必行
据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不法分子利用防疫期间基础物资,特别是防疫用品紧缺、民众防疫心切等因素,短期内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严重破坏非常时期的市场供应秩序,造成民众心理的恐慌 。比如,有的行为人将防疫前销售的每个0.16元至0.28元的口罩,上涨至每个10元,上涨幅度高达近50倍 。有的行为人将以每盒5.125元购入的口罩,以每盒198元的高价销售,差价近193元 。在当前国内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形势下,一些不法分子又利用企业迫切希望复工复产的心理,高价兜售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复工复产必备用品,转手倒卖、囤积基础原材料借机哄抬价格,加大企业复工复产成本,增加企业经营者的忧虑担心,影响党中央复工复产部署的落实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实质上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故对其客观行为方式的考察是评价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方面 。例如,行为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哄抬物价的,就较之一般的单纯哄抬物价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前者更应当进行刑事惩治 。行为人哄抬物价,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甚至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更加具有刑事惩治的必要 。这些实际上都是认定相关非法经营案件客观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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