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为生男孩,夫妻抛弃早产女婴致其死亡,法律怎么看?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为生男孩 , 夫妻抛弃早产女婴致其死亡 , 法律怎么看?
为生男孩 , 夫妻抛弃早产女婴致其死亡 , 法律怎么看?
时至今日 , 在少数地区 , 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存在 , 虽然说现在并没有以前严重了 , 但仍有个例 ,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案例 。
2011年 , 刘某和妻子结了婚 , 两人在农村生活 , 日子一天天过去 , 因此 , 两人也生了孩子 , 现在已经有两个女儿了 。 因为两个孩子都要上学 , 所以夫妻决定进城务工 , 供孩子读书 , 尽管让孩子上学 , 但是夫妻重男轻女思想还是很严重 , 他们一心想要生个男孩 。
于是 , 他们决定再生个孩子 , 谁知 , 一检查还是女孩 。 夫妻考虑了也许养活不了孩子 , 便商量把婴儿送到有钱人多的地方 。 于是 , 夫妻俩趁晚上人少的时候 , 把刚生下不久的女婴放在一个篮子里 , 盖上毛巾被 , 写下孩子出生日期等 , 放在一个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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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 , 被人们晨练时发现 , 但孩子由于冻饿、哭闹被棉被堵住口鼻 , 已窒息死亡 。 你怎么看待?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 , 情节有出入 , 已做增删 , 仅供法律探讨 。
有人说 , 这不是明显的故意杀人吗?在这个案子中 , 涉嫌了故意杀人罪 , 为共同犯罪 。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故意杀人案罪的定罪标准 ,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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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 , 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这时 , 有人说 , 还有涉嫌遗弃罪 , 为共同犯罪 。 遗弃罪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 还包括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对被监管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 如养老院对老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等 。
那么到底什么是遗弃罪呢?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 , 情节恶劣的行为 。 犯本罪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其实 , 遗弃案属于自诉案件 , 在一般情况下需要由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法律中规定构成此罪 , 在主观方面就要求表现为故意 , 也就是在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此时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拒绝扶养在所不问 。
至于遗弃罪的犯罪主体 , 其实也是蛮特殊的 , 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情节恶劣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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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 , 如果是把婴儿抛弃 , 然后致其死亡的话自己是需要构成遗弃罪的 , 情节比较严重的话 , 那么就不应当以遗弃罪来进行处罚 , 而是要以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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