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不同情形下利息支付行为的不同法律效果( 二 )


对于情形二 , 虽然借款也是在2016 年12 月31 日到期 , 但是其与情形一在利息支付的时间上存在区别 。 情形一 , 借款人是在本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于2018 年2 月1 日向出借人支付了一次利息 , 但是情形二 , 借款人是在本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 , 于2020 年2 月1 日向出借人支付了一次利息 。该区别直接导致情形二中本金及尚未偿还的利息之诉讼时效经过 , 其并不会因 2020 年2 月1 日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行为而重新计算 , 出借人起诉时借款人已享有了时效抗辩权 。 对此 , 试举实务中的两个案例予以说明 。
案例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浙衢商终字第172 号二审判决书 。 在该判决书中 , 衢州中院认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 属于其放弃自身权利 , 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 郑渭源(注:出借人)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 “部分履行”可以理解为“同意履行义务” ,而该条规定适用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部分履行行为 , 而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部分履行行为 , 故本案中无法适用该条规定 。 综上所述 , 郑渭源主张叶天宝(注:借款人)支付 1800 元的行为(注:法院查明叶天宝在支付1800 元时借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推定其放弃了全部借款的时效抗辩权 , 与法相悖 , 本院不予支持 。 ”
(二)情形三与情形四 , 涉及对保证人支付利息的法律效果认定
对于情形三 , 借款于2016 年12 月31 日到期 。 第三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六个月 , 从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 在保证期间内 , 出借人虽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 但是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之内于2017 年5 月1 日主动向出借人支付了一次利息 ,已经达到了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保证期间因已完成使命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 此时应当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 因此 , 出借人在2019 年1 月1 日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并未超过保证期间 。 对此 , 试举以下两例以作说明 。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民申621 号再审裁定书 。 在该案例中 , 保证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即使瑞城公司(注: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余华铨在借款后至2013 年2 月5 日陆续再向出借人高山、董文新支付利息 , 这与出借人有无在保证期间和保证期间届满后仍然向瑞城公司主张过权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事实 , 不存在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 。 二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地将两者关联 , 推断因为有付利息所以主张过权利 , 显然错误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不论瑞城公司有无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 只要出借人无法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瑞城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 瑞城公司就应免除保证责任 。 ”对此 , 最高法院认为:“余华铨在借款后至2013 年2 月5 日持续从自己的账户向债权人高山、董文新支付利息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瑞城公司在自动履行保证义务 。瑞城公司的自动履行行为业已为债权人高山、董文新所接受 , 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 在此情况下 , 债务持续履行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有无口头或书面表示形式 , 并非所问 。 ”
案例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粤06 民终8085 号二审判决书 。 在该判决书中 , 佛山中院认为:“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并没有规定仅限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而是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因此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采用直接、委托或公告送达清收通知书等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或者保证人自行认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自愿履行的行为实际上已达到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 都可以产生解除保证期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 本案中 , 杨宝燕(注:保证人)在 2013 年12 月28 日至2017 年4 月28 日期间多次向黄晓晖(注:出借人)支付借款利息 , 根据具体的支付时间 , 可以认定杨宝燕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自愿清偿借款债务 , 实际上已达到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 故杨宝燕不能以黄晓晖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为由而免除保证责任 。 ”对于佛山中院的上述认定 , 广东省高院在保证人申请再审时作出(2019 )粤民申583 号再审裁定书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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