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五金”的法律性质和区别


在企业签订合同的过程中 , 常常会遇到“五金”条款 , 这“五金”可不是男女谈婚论嫁中的“五金” , 而是“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和”违约金” , 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特征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五金”的法律性质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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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五金”的法律性质和区别】定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 双方通过书面约定 ,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担保合同实现的担保方式 。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最高额限制 ,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债权担保方式 , 约定定金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 同时还应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 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 ,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需要返还定金 , 以定金作为违约的救济;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 , 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 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 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订金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定 , 它作为日常交易当中的习惯用语被广泛应用 ,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将“定金”和“订金”混为一谈 , 其实二者有非常大的区别 。 一般情况下 , 订金被视为预付款 , 在支付订金的一方不履约导致交易失败的情况下 , 订金应全额返还 。 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 , 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 , 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
所以 ,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 ,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区别“定金”和“订金” , 如果约定的是“订金” , 却主张“定金”权利的 , 因没有法律依据 , 法院将不能支持 。
押金
押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单担保法》的规定属于动产质押 , 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 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预先交付给债权人占有 ,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 , 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 与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有所不同的是 , 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 法律不做调整 。 当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 , 定金就直接归守约的接受定金方 , 而押金即使一方违约 , 另一方也只是能在接受押金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
保证金
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 , 在交易过程中被普遍适用 , 如合同保证金 , 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 , 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 。 和定金相比较 , 保证金和定金都应该预先给付 , 两者主要的不同在于功能不同 , 定金具有双重保证性 , 对合同双方都是一种约束 , 给付定金方不守约会丧失定金 , 接受定金方不守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 而保证金却只有单方保证性 , 接受保证金的一方不守约的额 , 只能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两者的数额限制也不同 , 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 。
违约金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根据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调整 , 这是违约金与其他“四金”相比最大的一个特点 , 与定金相比 , 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 , 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 , 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 , 则定金条款不生效 , 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 , 只要双方签字确定 , 就具有法律效力 。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五金”各不相同 , 在签订合同时 , 一定要充分考虑合同目的 , 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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