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点聚焦:经典案例:如何认定股东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 四 )


在上述背景下 , 防止滥用知情权主要表现为限制股东频繁地行使知情权增加公司的负担 。 如果股东行使知情权过于频繁 , 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损害 , 可以认定存在“其他不正当目的” 。
【注:上述观点中提到的“本条”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 ” 。 】
(摘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
理解与适用》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 第185~189页 。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 说明目的 。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 , 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
【争点聚焦:经典案例:如何认定股东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本文转载自法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