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器官移植后死亡,家属状告医院,法院为何这样判?( 二 )


(一)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 特殊情况下 , 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院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 , 除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 , 还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 。 凡不符合规划的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 同时 , 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 , 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 , 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
「医疗纠纷」器官移植后死亡,家属状告医院,法院为何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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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伦理问题 。 器官移植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 尤其在活体器官移植中 , 本身就是对健康人的一种损害 , 因此伦理问题不容忽视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应当由管理、医疗、护理、药学、法律、伦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 ”第二十五条规定:“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书面向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报告人体器官移植情况 。 ”
3、告知义务及注意义务履行 。 患者的自愿和知情同意是器官移植的基本前提 ,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 ,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 , 力求让患者及其家属在详尽了解医疗风险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 。 医疗机构对人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 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它疾病 , 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
器官移植是现代医学的重大成就之一 , 其发展给人类治疗疾病带来了福音 , 器官移植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延长生存期限 , 挽救生命 , 但同时也有可能产生排斥反应 , 且器官移植需满足的条件比较高 , 若医疗机构实施器官移植不规范也有可能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 因此 ,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的要求 , 规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 同时患者也应当充分理解医学的复杂性 , 在充分评估案件诉讼价值后再行起诉 , 避免花费不必要的精力和金钱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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