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史人■清朝史话:为了改善灾后的生产条件,清朝政府会兴建哪些工程?( 二 )


赵士麟(1686年—1687年任江苏巡抚)在给他的后任的一封书信中叙述了(镇江)京口丹阳一带河道淤塞的情况:由于长期不加疏浚 , 闸坝久废 , 稍缺雨水 , 河道就会干涸 , 难通米船 。 兴工开浚这段河路 , 不仅可以救助饥民 , 而且也可以恢复商路 , 便利漕粮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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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古代水利工程示意图
谈到北方的交通工程 , 我们可以举两个"以工代赈"的例子 。 一个是1761年修治京城近郊的石道 , 另一个是1809年直隶疏浚河道和"挑挖大路两旁沟渠" 。 只要看看那些关于京城米价的谈论 , 就可以了解这种活动与生存问题之间的直接关系:一些文章把京城粮价上涨归因于雨水导致的道路泥泞 , 这不仅阻塞了粮食运输 , 甚至像通州到京城这样的短途运输也受到影响 。
让我们还是回到水利工程方面 , "工赈"制度总是优先考虑这些工程 。 "工赈"的内容常常也包括那些平常是由私人来完成的工作 。 这些活动常常是综合性的 , 各种各样的 。
在详细叙述这些活动之前 , 首先要分清两类工程设施 , 一类是由直接受益者(即接近堤坝或通过沟渠灌溉的土地的所有者)维护的设施 , 另一类是由官府出资并经管的工程 。 后者常常是一些大型项目 , 受益面跨数县数省 , 需要大规模投资和组织力量 。 不过 , 多数工程看来是联合进行的 , 称为"官督民修" , 在这种方式下 , 经费仍由土地使用者负担 。
在饥荒年月 , 国家在这方面的干预包括了从简单的鼓励到完全接手经办 , 具体如何实施要取决于许多因素 , 不仅是灾荒的严重程度 , 待进行工程的规模 , 当地百姓和官府的筹资能力 , 而且要看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结构 。 以16世纪以来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为例 。 这是一个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的地区 , 已经形成了一个拥有大量财富的、在社会上有支配力的富裕阶层 , 并形成了一种以小型水利设施为基础的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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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古代灾民示意图
在这里 , 只要水利设施没有完全被洪水冲塌 , 官府就会立即号召富户 , 即大地主 , 修治水利设施 , 组织并资助"以工代赈" 。 这是一种单纯由民间私人救济灾民的形式 。 相反 , 在必要时 , 国家也会采取特别措施 , 提供一项工程的全部经费 , 包括务工者和灾民的工资 。 当水灾后果非常严重 , 而土地所有者又无力立即进行修治时 , 就常常会采取这种解决方法 。 在18世纪的湖北省 , 我发现了许多这样的事例 。
也就是说 , 在一些地方 , 规则变为了一种中间状态 , 在饥荒年月 , 国家通过提供公共工程的部分经费(多数是用于工人工资) , 而介入了平常由民间私人自己负责的工作 。 国家支付的部分 , 1740年以前为十分之三 , 此后为十分之五 。 《荒政琐言》中提供了直隶的工人工资量(这是由国家的那部分十分之三经费支付的) , 其中:修筑堤防 , 每工每搬运或填挖一土方得米三升九合;疏浚河渠 , 每土方三升 , 每泥方四升五合 。 这些是按照每石米价银一两计发的 。 在浙江 , 每搬运一土方发银三分八厘 , 每填挖一土方加银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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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 , 为了补充以上关于基础设施长期性投资的讨论 , 让我们再看看《赈纪》中的情况 。
1744年夏季 , 当27个受灾州县快要摆脱危机的时候 , 在直隶东南边角的灾区 , 还有一些地方应该继续得到关照 , 特别是盐山县和庆云县 , 以及东光、吴桥两县 。 这里是贫困地区 , 水田较少 , 而人口较多 , 在干旱期间受灾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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