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会欲推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 五 )




(一)定量评价指标 , 原则上以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 。


定量指标在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确无数据的 , 可通过监管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年报等材料获取 。


(二)定性评价指标 , 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信息:


1.要求银行提供本行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评价通报、内外部审计报告等) 。


2.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调研、督导、督查、暗访中反映的、经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情况 。


3.各级监管部门接到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访、举报、投诉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 。


4.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 。


5.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 , 通过现场走访、抽查、监管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掌握的情况 。


第十八条 【监管初评】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 , 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 , 开展监管初评 。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初评 , 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牵头 , 按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 。 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监管初评 , 由属地银保监局根据内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情况 , 指定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实施 。


初评人员应当对照《评价指标表》 , 逐项填写商业银行得分情况及评分依据 , 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 。 初评人员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 , 参照第十七条规定 , 补充收集相关信息 。 属于必须由商业银行提交证明材料的评价指标 , 可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 , 商业银行不愿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的 , 相关指标应直接判定为最低分值 。


第十九条 【监管复审】在初评基础上 , 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 。


监管复审工作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 。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复审 , 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复审小组组长 。 普惠金融部负责具体组织 , 按照银保监会机关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开展工作 。 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复审小组 , 由属地银保监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小组长 , 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室具体负责组织 , 按照本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 。


复审人员可视实际情况 , 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 , 或请初评人员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 。 初评等级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 , 应当作为复审重点关注对象 。 对于各项要素及指标的评价得分 , 复审结果高于初评结果的 , 应当逐一书面阐明理由 。


第二十条 【复审结果审议】监管复审小组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后 , 应提请本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 。 审核批准后的结果 , 即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 。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通报】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形成后 , 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 。


第二十二条 【档案归集】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 , 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汇总报告】各银保监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 书面报送银保监会 。 书面报告应附辖内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结果明细 , 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 , 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 。


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 汇总工作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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