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会欲推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 三 )




【重磅!银保监会欲推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第三条 【评价主体】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 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 , 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 。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 , 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 , 自主决定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 , 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 , 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 , 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 。 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参照本办法 , 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 【评价要素】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 , 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


各项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评价指标 。 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 , 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


评价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 。 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 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


第六条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 。 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价指标表》为准 。


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 。 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 。


第七条 【常规指标】常规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完成的考核目标、具体任务或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 。


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 , 符合指标要求的 , 按具体情况得分 ,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标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实施的行为 , 或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 , 发生指标规定行为的 , 按具体情况扣分 , 未发生规定行为的不扣分 。 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 。


第八条 【加分指标】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 。


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 , 符合指标要求的 , 按具体情况得分 ,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合计满分15分 。


第九条 【评价结果的等级划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


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90 , 85]区间者为二A , (85 , 80]区间者为二B , (80 , 75]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 , 其中得分在(75 , 70]区间者为三A , (70 , 65]区间者为三B , (65 , 60]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


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 , 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


第十条 【评价结果等级的对应含义】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


(一)评价结果为一级 , 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 , 战略定位清晰 , 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 , 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 , 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 , 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 , 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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