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会欲推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 二 )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 。


银保监会表示 , 中央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 2019年4月初 , 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提出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 , 指导银行业机构夯实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 , 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的意见 。 银保监会在全面梳理现有政策制度的基础上 , 结合各方反映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践中的问题 , 起草了《办法》 , 研究提出一套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方法和指标 , 探索建立系统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机制 。


《办法》明确 , 将通过以下方式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运用 , 进一步发挥监管评价的导向作用:


一是向单家商业银行通报评价结果 。


二是将评价结果抄送商业银行的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 , 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 。


三是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 , 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较好的商业银行 。


四是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四级的商业银行 , 监管部门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 并加强监管督导 。


评价工作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首先 , 商业银行按照《办法》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 。


第二个环节是 , 银行自评完成后 , 监管部门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 , 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 。


第三环节 , 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 , 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 , 开展监管初评 。


第四环节 , 监管部门在初评基础上 ,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 。


第五环节 , 复审结束后 , 监管部门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 最后是档案归集环节 , 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 , 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价目的】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 , 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 , 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评价原则】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 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 , 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 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 , 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 , 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 ,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 , 扩大服务覆盖面 。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 , 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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