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公司■股权出资的法财税处理规定汇总( 二 )


3、第六条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 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 ,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 调整留存收益 。
4、第十条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 , 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 , 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 购买日 , 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
5、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 , 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 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 , 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 , 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
6、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 计入当期损益 。
三、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 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 , 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
2)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 , 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
3)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 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
4)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 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 , 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 , 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
2、《个人所得税法》
1)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 ,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 ,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 ,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2)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财产转让所得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 。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第六条第八项
财产转让所得 ,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2)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 , 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有价证券 , 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 , 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 ,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 , 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其他财产 , 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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