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公司■股权出资的法财税处理规定汇总



易公司■股权出资的法财税处理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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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处理
(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 核实财产 ,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但是 ,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 ,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2、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
以股权出资的 , 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 , 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
二、财务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
货币性资产 , 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 ,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
非货币性资产 , 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
2、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 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 ,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
3、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 不确认损益 。
4、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 , 发生补价的 ,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 , 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 ,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2)收到补价的 , 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 ,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第二条
企业合并 , 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2、第五条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 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 , 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 合并日 , 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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