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常德」【芙蓉普法】无罪的逻辑:洗钱罪无罪判例解析( 六 )


沈某、周某与杨楠之间虽有相互转款的行为 , 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沈某、周某的资金来源于他人 , 认定沈某、周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
抗诉机关提出 , 沈某、周某构成洗钱罪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 其他抗诉理由成立 。
杨楠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楠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 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 不予采纳 。
沈某、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沈某、周某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 予以采纳 。
因本案杨楠的违法所得已在本院(2013)乐刑初字第41号生效判决中予以没收 , 故在本案中不再作出处理 。
原判认定事实 , 部分不当;对杨楠适用法律有误 , 依法予以改判 。
▍裁判结果:
一、杨楠犯洗钱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
二、沈某无罪 , 周某无罪 。
▍判例解析:
本案检察院指控三人共同犯洗钱罪.
一审时仅对杨楠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对另两人宣告无罪 。
二审改判杨楠构成洗钱罪 , 但仍宣告其他二人无罪 。
本案对于洗钱罪的构成以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均均具有典型意义 。
本案的上游犯罪是唐俊的贩毒罪 , 符合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构成要素 。
检察院指控杨楠构成洗钱罪 , 需要证明杨楠明知系唐俊毒品犯罪所得而对其性质予以掩饰、隐瞒 。
但杨楠否认对唐俊贩毒一事知情 。
一审法院认为不能推定杨楠知道案涉款项系毒资 , 但推定杨楠知道唐俊的这些巨额款项来源不合法 , 而予以掩饰、隐瞒的 ,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此表明仅仅是概括性的知道款项系犯罪所得但并不知道是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 , 不构成洗钱罪 。
由于杨楠否认知道唐俊给其的巨款是毒资 , 无法适用“事实明知”进行认定 , 构成洗钱罪与否 , 需要其判断其是否系“推定明知” , 也即 , 法院要根据各方面的证据判断杨楠是否“应当知道”唐俊给她的巨款系毒资 。
二审法院从两方面推定杨楠知道系毒资:
一方面 , 有两名证人分别证明杨楠在与唐俊一起去九寨沟旅游时 , 参与了讨论制造毒品用塑料桶和铁桶哪个容易损坏的问题 , 且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
另一方面 , 也更为重要的是 , 唐俊最初只是一家会所的普通员工 , 但在离职后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却给了杨楠640万元用于购房、购车、买理财产品 。 这与唐俊的正常收入完全不符 。
杨楠辩称自认为唐某的钱是做工程来的 , 也不合情理 , 且不说唐俊此前没有做过工程 , 更因为工程是资金密集型行业 , 前期往往更多的是垫钱而非回款 。
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 否则 , 如果没有证人证言 , 便只能得出一审的结论 , 即杨楠概括性的知道唐俊的资金不合法 , 但不清楚系毒品犯罪所得 。
对于沈某、周某 ,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 , 该两人的洗钱行为类型应是“提供资金账户”及“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 这同样需要证明沈某、周某二人明知款项是毒品犯罪所得而仍提供资金账户 , 但是由于沈某、周某跟唐俊没有直接往来 , 这方面的证据十分欠缺;
? 从沈、周与杨楠的总体账目往来看 , 沈、周转出给杨楠的款项比杨楠转入款项还要多220万 , 这与检察院指控沈、周提供账户协助杨楠洗钱相矛盾;
? 即便认为沈、周与杨楠账目往来中有的款项是洗钱 , 也无法确切区分哪笔款项是犯罪所得;
? 沈某、周某本身有较好的经济实力 , 账户资金往来状况与其经济实力并不完全反常;
? 沈某、周某之前有放贷行为 , 杨楠供述系向沈、周借款 , 因而不能排除账目往来系借款的可能性 。
据此 , 一、二审法院均宣告沈某、周某无罪 。
单某洗钱案(案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海检诉刑不诉[2019]46号 )
▍公安局认定:
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 , 韩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单某使用其建设银行卡接收某生物公司、 科技公司、投资公司等多个涉案账户资金2900余万元 , 后转移资金至韩某某个人及其指定账户 。
单某明知韩某某汇入其银行账户的款项是韩某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 , 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等方式取现、转账 , 帮助韩某某转移资金 。
经查 , 单某取现或转账的2900余万元属于韩某某集资诈骗所得 。
▍检察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 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单某提供给韩某某使用的银行卡内流转的资金系韩某某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所得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案件结果:
对单某不起诉 。
▍判例解析:
洗钱罪的构成要求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 , 同时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该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或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
从本案文书来看 , 单某提供个人账户收取了2900余万元 , 但这些款项是否均属于集资诈骗所得 , 以及单某明知这些款项属于集资诈骗所得 , 均需要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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