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也讨薪!曾经月薪30万,这家券商前副总裁踏上千万讨薪路!递延奖金该不该发?看法院如何认定( 二 )




再来看方某的第二个诉求 , 要求民生证券支付2017年7月份至2018年6月份的工资差额 。
如上所述 , 方某在被免去高管职务之后 , 月薪降为5.75万元 , 公司此举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为 ,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管 , 所以在免职后降薪举动无不妥 。 但是 , 2018年4月份之后 , 民生证券将其月薪再次调整为2万元 , 则依据不足 , 因此应按照5.75万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


接下来看方某的第三
个诉求 , 即发放其作为内核负责人时被拖欠的津贴 。
民生证券在投行业务考核与奖励细则中明确规定 , 公司为内核负责人设置每年30万元的年度津贴 。 方某据此主张 ,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23日 , 方某担任内核负责人 , 而公司并未作出不予发放的决议 , 故应发放其内核负责人津贴 。


民生证券则主张 , 上述考核与奖励细则第四十二条还规定 , 若次年监管部门公布分类评审结果后 , 公司没有因投行业务发生风险而被监管处罚的情形 , 则一次性全额发放上述津贴 。 但是 , 公司这段时期内均不同程度受到了监管行政监管措施、自律处罚措施 , 投行业务也出现了风险 , 且这条规定涉及的所有负责人津贴均未发放 。 因此 , 方某也不应发放内核负责人津贴 。 对于民生证券的主张 , 法院予以采信 。


再来看方某的第四个诉求 , 即民生证券应支付其递延奖金未发放部分
, 这是起诉金额占比最大的一部分薪酬 , 也最受关注 。 众所周知 , 券商行业对员工发放奖金多采用递延机制 , 就民生证券而言 , 对高管采用六二二的奖金发放制度 , 比如2014年的奖金 , 将于2015年发放60% , 再于2016年和2017年分别发放20% 。


方某主张 , 在2017年 , 民生证券拖欠他2014年和2015年度20%的奖金;2018年 , 继续拖欠他2015年20%的奖金 。



经方某申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向北京监管局调取了民生证券2016年和2017年的年报 , 其中2016年年报显示 , 方某延期支付薪酬为447.39万元 , 此为高管2014、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递延至2017、2018年发放部分;在2017年年报中 , 方某延期支付薪酬为320.53万元 , 这同样为2014、2015年董事会奖励基金递延至2017、2018年发放部分 。 据此 , 法院认为民生证券应支付方某递延奖金320.53万元 。


最后 , 对于方某要求民生证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认为 , 民生证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方某工资的情况 , 因此方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民生证券支付补偿金 , 于法有据 , 判决后者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94万元 。


综上 , 一审法院共判决民生证券支付方某各项拖欠工资及补偿金合计450.11万元 。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方某个人来说 , 原本逾千万的诉讼请求变为了450万元 , 大大低于预期;对于民生证券而言 , 根据公司高管考核办法 , 认为己方无需支付方某2017年绩效奖金 , 且奖金递延支付期间员工离职 , 无需支付递延奖金 。 于是 , 一审判决后 , 双方均不服判决 , 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


二审庭审中争议最大的地方 , 就在于方某本人是否应当获得上述递延奖金 。 一审判决中 , 民生证券被判支付其递延奖金320万 , 民生证券认为根据公司规定 , 不应该向其支付上述奖金 。


民生证券的理由是 , 根据公司《董事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 再奖金递延支付期间 , 高管未能勤勉尽责 , 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形为的 , 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奖金 。


二审中 ,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方某是否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公司受损的行为 。
民生证券提交了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等证据 , 方某则认为这些并不是对其本人及其分管部门的处罚 , 他个人没有责任 。 而在民生证券对方某的离任审计结果中 , 也显示“未发现方某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违反公司规定情况” 。 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方某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公司受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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