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编者按 虚假诉讼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必须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针对线索发现难问题,最高检部署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方面的研发应用,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在监督虚假诉讼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在此,简要介绍该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的同一原告提起的系列虚假诉讼案,敬请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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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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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支持抗诉
考虑到办案人员的精力和案件难易程度,对系列案按证据充分程度和成案可能性进行分类,分批次进行调查核实,进行检察监督 。综合考虑当事人利益受损程度,坚持再审检察建议为主、抗诉为辅原则,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方式优势,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2日,吕某因参加网络赌博,急于翻本,向周某借款3000元,月利息2角,借条出具3万元 。2016年11月9日,因吕某未及时偿还本息,周某将其起诉至新昌县法院,诉请判令吕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周某陆续以盛某、丁某等人为被告,向新昌县法院频繁提起民间借贷之诉101件,其中判决51件,立案后撤诉44件,调解6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65件,案涉标的140余万元 。
【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8年4月,绍兴市检察院在自主开发和运用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中发现,周某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风险系数较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对判决进行分析、研判和审查 。
调查核实 。绍兴市检察院经初步核查后将线索交由新昌县检察院办理 。新昌县检察院依法全面履行调查核实职能,有效进行调查取证 。
查明事实 。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周某以福利彩票店为放贷场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放贷 。为攫取高额利润,要求借款人出具10倍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在贷款中预先扣除首月利息,以每月10%至20%的高利进行放贷 。如借款人逾期不还,经催讨无果后,周某持上述借条起诉,隐瞒借款人已经偿还部分利息等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
抗诉理由 。绍兴市检察机关认为,依法调取的账册、检察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均属于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一是原审认定借贷事实存在错误,本案真实债务已经消灭 。根据周某所做的账册记载“3000元吕某 2016.4.3”,“2016.7.8已还清3000元”等内容,再结合周某、吕某和案外人陈述可以认定:吕某向周某借款3000元,扣除当月利息300元后,实际收到借款2700元,但应周某要求出具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一份 。2016年7月6日,吕某已归还该笔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借条仍由周某保存,后周某据此起诉 。二是周某起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周某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大幅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恶意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且涉嫌“套路贷”,应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
再审出庭 。2018年11月,绍兴市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与吕某等系列民间借贷案提出抗诉 。2019年4月,新昌县人民法院受绍兴市中级法院指令对案件进行再审 。再审中,周某的代理人辩称周某与吕某之间为合法民间借贷,对于借条虚增部分系利息 。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发表意见认为,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案虚增金额近10倍于借款本金,虚增部分远远超过法定利息,实为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即通过大幅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隐瞒债务清偿事实,利用诉讼实现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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