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切断非法产业链保护生态资源

民事公益诉讼:切断非法产业链保护生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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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4月,张某等38人为牟取私利,使用禁用网具多次在长江干流水域非法捕捞法律禁止捕捞的鳗鱼苗,后直接或通过他人出售给王某等13人 。王某等13人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从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为谋取利益仍大规模收购后加价出售 。秦某明知该情况,仍通过“订货”等方式长期进行收购 。2019年3月11日,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对王某等53人分别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刑事判决 。 
根据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立案】 
泰州市检察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长江鳗鱼苗的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范围 。遂于2019年2月1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 。 
【诉前程序】 
在充分研究案件证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围绕案件事实、关键证据、长江生态资源遭受的损害等问题,开展了如下调查核实工作: 
1.查明整个“产业链”,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刑法要求行为人之间有明确的事前共谋才能构成共同犯罪,而侵权责任法只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认识,并基于共同目标实施侵权行为,即可构成共同侵权 。检察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捕捞者、收购者和鳗鱼养殖场三者之间通过长期交易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环环相扣、分工明确的利益链条 。各环节之间都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 
2.全面调查核实,确定案件基本事实 。由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部分侵权事实在刑事案件中未予认定 。围绕案件事实,检察人员赴公安机关调查扣押后放流的鳗鱼苗数量,并赴如东等地调查相关情况 。最终将本案相关被告非法捕捞鳗鱼苗的数量由刑事判决中认定的61919条增加了55000余条,认定为116999条,被告人数由刑事判决认定的53人增加了6人,认定为59人 。 
3.借助专家辅助人,解决长江生态损害计算难题 。承办人多次联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由渔业专家担任专家辅助人,评估本案非法捕捞鳗鱼苗的行为对长江生态造成的损害,最终出具《专家评估意见》,论证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确定了长江生态遭受损失的范围 。 
经调查查明:王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长江鳗鱼苗,造成长江渔业资源和其他生态资源的严重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行为造成的长江鳗鱼资源损失达350余万元,造成的长江其他生态资源损失应按鳗鱼资源损失的1.5倍至3倍计算 。 
泰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在报纸对该案进行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未起诉 。 
【诉前程序】 
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王某等59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王某等59名被告就其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鳗鱼苗所造成的鳗鱼资源损害和同时造成的长江其他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0月18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 
鳗鱼苗的价值能否按照30元/条计算 。30元/条的价格系价格认定部门按照法定的价格认定方式依法认定的结果,该价格在本案被告交易长江鳗鱼苗的具体价格区间内 。以交易价格作为评估水生野生动物价值的参数符合《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的明确规定 。 
长江其他生态资源的损失按照鳗鱼资源损失的1.5倍到3倍计算是否适当 。本案被告所使用的捕捞方式具有毁灭性,捕捞时间多为鱼类产卵期,且本案被告实施非法捕捞的规模大、人数多,捕捞强度高,捕捞的地点多处于或靠近长江重要生态保护区,因此,本案非法捕捞行为所造成的长江生态资源损失非常严重 。同时,专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并出庭作证,充分论证检察机关提出本案长江其他生态资源的损失应按照鳗鱼苗资源损失的1.5至3倍赔偿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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