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让行政检察办案活起来

案件的监督思路充分实践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挥的指导作用,证明指导性案例在推动检察司法实践进步提升方面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是具体生动鲜活的 。要注重养成案例意识、精品意识,发扬检察工匠精神,从办案一开始就按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要求来严谨细致办案 。
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工作,已经连续发布了18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充分、有效运用,对于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都要充分发挥案例的作用,同时,要督导、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学习、用好这些案例,不断提升检察监督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在此,选发一位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撰写的学习运用指导性案例办案的心得体会文章,敬请关注 。
“暮春三月,江南草长,杂花生树,群莺乱飞 。”
这是南朝文学家丘迟在《与陈伯之书》中所描绘的景象,如今这番莺飞草长、春明景和、江水清冽、人与自然草木飞禽和谐的生态文明之象,得以呈现在我市港口镇大丰水厂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属珠江水系支流),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
谁能想到,在此之前,这里曾是堆满沙石、粉尘漫天飞扬的水泥搅拌场,某建筑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未经批准,在此水道中顺大堤内建设了10个高35米、直径12米的水泥搅拌储罐,以及2条水泥、沙石输送带和临时厂房等配套设施进行水泥搅拌生产,运行已近五年之久,违建占地面积达2500多平方米,违建体积达8万立方米 。何以在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后迅速得以整改,河道得以恢复自然生态原貌,水源安全和防洪行洪安全得以保障?
学用指导性案例,确定监督思路
该案的成功办理主要得益于对最高检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实践和运用 。
话得从我去年3月下旬至清明节期间参加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组织的全国行政检察三十年首批指导性案例选编工作说起 。当时,正值京城春光明媚、姹紫嫣红时分,我被抽调参与案例的筛选和编撰工作 。当时,我负责的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例 。在选编过程中,湖北省随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因其监督的问题典型、效果好而被选中,经最高检院领导层层审核、检委会讨论通过选为指导性案例 。该案例指导要旨有两个方面:一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应受理而受理的,检察机关应予监督;二是检察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履职情形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通过参与选编案例,有关水务局对河道违法建设负有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权等案中的行政、执行等专业问题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 。2019年9月9日,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此案例也在其中 。但当时自己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导作用并无太深的直观感受,直到我院办理了同类型案例之后 。
10月下旬的一天,部门检察官在跟进中央环保督察的涉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件中发现了我市港口镇大丰水厂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某建筑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违法建设未被拆除的线索 。经过调查发现:环保部门以建设设施未经获环评审批为由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搅拌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在处罚方面,环保局认为,由于违建时间已超过两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环保部门仅就“恢复原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12月7日作出执行通知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搅拌中心停止堤外物料运输扩建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恢复原状以及报告财产 。2019年4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搅拌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已将市一建搅拌中心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负责人高消费 。现搅拌中心已停止堤外物料运输扩建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对部分进行拆除和搬迁,因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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