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切断非法产业链保护生态资源( 二 )


收购者是否应当对长江生态资源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非法捕捞者与收购者在长期交易中,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在该利益链条中,相邻环节被告间主观上能够认识彼此,客观上相互利用,均从非法捕捞中获利 。故收购行为与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收购者和捕捞者之间存在电话预定、承诺保底价等违法事实,证明其对长江生态资源损害具有主观过错 。 
【判决】 
2019年10月2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等59名被告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或者分别赔偿造成长江生态资源损失,共计858.9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 
【典型意义】 
【民事公益诉讼:切断非法产业链保护生态资源】一是做到“刑民有别”,依法全面追究生态损害侵权责任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的体系、标准、要求均不相同,因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围绕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开展调查核实,重构案件证据体系 。 
二是坚持“全链条”追责,清除破坏生态资源行为土壤 。破坏生态资源案件中,往往存在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只有要求整个违法产业链条上的各环节对破坏生态资源的后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和预防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更好地修复和保护生态资源 。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采访人员连线
民事公益诉讼:切断非法产业链保护生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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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嘉宾:陆红梅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连线采访人员:陈章 
采访人员:在办理本案中,主要遇到了哪些难点问题? 
陆红梅:此案办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在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本案收购行为与捕捞行为是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还是属于共同侵权,存在较大争议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构成要件争论较大,存在主观说、客观说等学说 。办案组经过反复推敲,选择了要求最为严格的构成要件主观说进行证明 。通过全面详实的公益诉讼调查,最终找到了关键证据,证明整个违法产业链具有统一目标,相邻环节之间存在共同认识,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部分行为,应当共同对生态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 
采访人员:本案在刑事判决认定非法捕捞6万余条鳗鱼苗的基础上,又追加认定了5万余条,这是什么原因? 
陆红梅:根据刑事相关司法解释,在非禁渔期实施的非法捕捞行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我们认为仍属于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扣押后放流的鳗鱼苗,虽然在刑事案件中予以认定,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考虑到鳗鱼苗的生存能力强,该部分受损生态得以修复,应当进行相应扣减 。因此,办案组在开展公益诉讼调查过程中,围绕本案被告在非禁渔期内的非法捕捞、贩卖和收购数量、被扣押后放流的数量进行了全面调查 。 
采访人员:认定此案事实的一个关键问题是鳗鱼苗的价值,具体办案中是如何认定其价值的? 
陆红梅:《水生野生动物评估办法》明确规定,当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办法》规定的基准价的情况下,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 。本案由于交易主体多、交易层级多、时间跨度长,按照每个交易主体每次交易的价格分别计算鳗鱼苗的价值不现实 。于是走访了价格认定部门,由价格认定部门对案发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段内长江鳗鱼苗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认证 。最终价格认定部门通过市场法认定该时间段长江鳗鱼苗在案发地的交易价格为30元/条,最终以30元/条作为参数计算出长江鳗鱼资源受损情况 。 
采访人员:如何开展受损长江生态的修复工作? 
陆红梅:我们邀请中国水产科学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的渔业专家根据本案长江生态资源受损情况就下一步如何开展修复进行论证,相关渔业专家围绕长江生态资源和生态链结构特征,确立了“替代性修复”的生态修复原则,一方面通过增殖放流进行修复,增加长江基础鱼类投放;另一方面兼顾长江鱼类生存环境修复,如通过种植水草、建立人工鱼巢等方式来改善长江鱼类生存环境,最终达到修复长江生态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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