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随着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贯彻、犯罪圈的扩大、轻型犯罪的增多,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公信力的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在刑事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故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很有必要 。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合作取代对抗
■在认罪案件的诉讼中,被追诉人在“案件是否有罪”这一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上,与追诉方持合作态度,故合作是该类案件诉讼的主基调 。认罪认罚案件在“认罪”的基础上还多了“认罚”,因而更是“合作式诉讼” 。
刑事诉讼有对抗式诉讼和合作式诉讼之分,前者以不认罪案件为标志,后者以认罪案件为标志 。在不认罪案件的诉讼中,追诉方认为被追诉方有罪,而被追诉方却认为自己无罪,因而对抗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在侦查阶段,追诉方千方百计地发现、收集证据,揭示案件事实真相;被追诉方则千方百计地毁灭、伪造证据,掩盖案件事实真相(限客观上有罪案件,下同;客观上无罪的案件,被追诉方也希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在审查起诉阶段,控方全力汇集、梳理案件的各种证据特别是有罪证据,撰写“三纲一书”(讯问提纲、质证提纲、辩论提纲和支持公诉意见书),为出庭指控和证明犯罪作准备;辩方则全力汇集、梳理一切证明无罪(包括证据不足)的证据,准备好质证、辩论提纲特别是反驳追诉方指控的事实和依据 。在庭审阶段,双方唇枪舌剑,控方全力指控、证明犯罪,反驳辩方无罪辩解;辩方则全力证明无罪,反驳有罪指控 。在上述三个诉讼阶段中,前两个阶段的对抗主要是背靠背,后一个阶段的对抗是面对面 。此类案件,由于控辩双方观点完全对立,因而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的比较多,投入监狱后抗拒改造的比较多,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也比较多 。
而在认罪案件的诉讼中,被追诉人在“案件是否有罪”这一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上,与追诉方持合作态度,故合作是该类案件诉讼的主基调 。认罪认罚案件在“认罪”的基础上还多了“认罚”,因而更是“合作式诉讼” 。被追诉人与两个方面进行合作:一是与追诉方合作,通过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方式,在案件事实、行为性质、量刑建议、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方面,与追诉方持合作态度 。由于法院判处的刑罚是被追诉人事先同意的,因而绝大多数被追诉人都会接受判决;投入监狱后抗拒改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都会明显少于不认罪案件 。二是与被害人合作,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减少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有的还取得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谅解以致达成和解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合作,既有利于降低上诉申诉率、抗拒改造率和重新犯罪率,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还有利于被追诉人在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 。
在刑事案件总数中,不认罪案件虽然仅占少数,认罪案件占大多数,但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主要是根据不认罪案件来构建的 。因为在不认罪案件中,有些是有罪故意不认,也有些可能是确实无罪 。由于追诉方握有强大的国家资源,有权对被追诉方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而被追诉方却相当弱小和无助,因而不认罪案件遭受冤错和程序不公的可能性较之认罪案件要大得多 。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错和程序不公,就需要贯彻法治、民主、人权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一系列限制国家刑事追诉权以防止其滥用、加强被追诉方防御能力以实现“平等武装”、彰显程序正义的制度、机制 。这些制度、机制主要为:“一是为防御国家任意追诉而设计的无罪推定机制;二是为维系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而建立的一系列程序公正标准;三是为制衡国家刑事追诉权而确立的一些程序保障 。”但是,这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制度、机制,在占刑事案件总数80%左右的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中,却大多无用武之地,而需要构建一套适应认罪认罚案件需要的诉讼制度和机制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然会对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深刻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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