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转化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程序转换作出了完善规定 。那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换的机理、类型和具体适用情形是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转化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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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期试点以及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最终可能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也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还可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而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条件是不同的,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应当转化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程序转化,刑事诉讼法仅在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中作了零星规定,而没有作出全面规定,《指导意见》进行了大幅度完善,但是仍然存在有待完善空间,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 
程序转化的机理 
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三大程序而言,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最严格,简易程序次之,普通程序最宽松 。最初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如果在审理过程被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转化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最初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在审理过程被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转化为普通程序 。 
具体而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可能判处的刑罚必须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被告人认罪;(3)被告人认罚;(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相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少了一项:被告人认罚 。 
适用普通程序的条件最宽松:不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要求被告人认罪,不要求被告人认罚,也不要求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 
由此可见,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罪行,既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但不认罚,那么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程序转化的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转化包括三种类型 。 
(一)定罪问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转化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定罪问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转化被分散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具体条文中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转化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然而,对于速裁程序究竟应转化为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完善,《指导意见》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在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当定罪问题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按照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转化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能转化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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