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转化( 二 )
(二)量刑问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转化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这一条只是对法院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规定,而并没有对调整量刑建议后的程序转化问题作出规定 。《指导意见》对调整量刑建议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速裁程序问题进行了完善 。《指导意见》第41条第2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 。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该条明确了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调整量刑建议后如果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应征得被告人同意 。
(三)被告人自愿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转化 。被告人自愿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转化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 。《指导意见》第39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处理,《指导意见》第53条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针对速裁程序的二审程序,《指导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可以看出,若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则与定罪问题不符合法定条件一样,都应转化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而针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又反悔的情形,是否需要转化审理程序则由法官根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转化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既不认罪,也不认罚),也可以转化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认罪但不认罚) 。对于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的二审而言,被告人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直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且不再从宽处罚,属于带有惩罚性质的程序转化 。
相关规定的完善
从以上考察来看,相较刑事诉讼法,《指导意见》从定罪问题、量刑问题以及自愿性问题三个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转化问题进行了完善,值得肯定 。然而,刑事诉讼法以及《指导意见》对程序转化的规定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
(一)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如果被告人不接受新的量刑建议,应当转化审理程序重新审判 。如前所述,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指导意见》第41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指导意见》要求在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以后,如果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应当征得被告人同意,这一点值得肯定 。但是,《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在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以后是否征求被告人对新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事实上,在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以后,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新的量刑建议重于以前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可能不接受 。而被告人认罚与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是适用速裁程序的两项独立的条件,如果被告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新的量刑建议,那么就不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也就无需征求被告人对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只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的量刑建议愿意接受,才需要进一步征求其对是否愿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 。如果被告人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也愿意适用速裁程序,才能继续采用速裁程序;反之,如果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的量刑建议不予认可,即使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都不应继续采用速裁程序审理,而必须转化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时,规定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如果被告人不接受新的量刑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都应当转化审判程序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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