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转化( 三 )


(二)法院预期判处的刑罚如果重于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应当转化审判程序重新审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以及《指导意见》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但是,对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如果认为应当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外判处刑罚,是否必须转化审判程序重新审理,刑事诉讼法以及《指导意见》都没有规定 。首先,如前所述,被告人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必要条件,如果法院在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以外判处刑罚,尤其是如果法院判处的刑罚重于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那么被告人可能不接受,这不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因而应当变更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其次,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通常予以省略,如果法院在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以外判处刑罚,这意味着最终法院判处的刑罚既没有获得控辩双方的认可,有关量刑的证据、事实、法律也没有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审查、质证,其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时,规定如果法院预期判处的刑罚重于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应当转化审判程序重新审理 。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转化】(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