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狱视角下的“尊老爱幼”:中华“仁爱”精神的另一种体现
《东观汉记》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有个名叫赵坚的人 , 新婚不久还未有子嗣就犯了死罪 , 被捕入狱 。他已经七十多岁的父母跑到县衙 , 向县令哀求 , 希望能法外开恩 , 给他们家留一线香火 , 因为他们只有赵坚一个儿子 , 若是死了 , 家里就断绝子孙了 。
县令很同情两位老人 , 但又不能把赵坚放掉 , 怎么办呢?于是他想到了一个办法 , 让赵坚的新婚妻子进入监牢与赵坚同居 , 等她怀孕后再将赵坚依法砍头 。后来 , 赵坚的妻子怀孕了 。赵坚虽然死了 , 但到底留下了血脉 , 这是给他风烛残年的父母最大的安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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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来看 , 这种"法律"为"人情"让步到如斯境地的事情 , 实在太过匪夷所思了 。但在古代 , 这种深具"人文关怀"的法律案件 , 却是真实而普遍存在的 , 甚至被列进了律法之中 。比如 , 古代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监狱视角下的 “尊老”
我国素有"尊老"、"敬老"的美好传统 , 从古至今 , 对"老人"都是"仁孝"以待 , 这在历朝历代均有十分鲜明而细致的体现 , 甚至当老年人犯了罪时 , 因其"老人"身份 , 法律也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宽宥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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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人的各种“尊称”
早在西周时期 , 《礼记·曲礼》中便已有记载:"七年曰悼 , 八十、九十曰髦 。悼与髦 , 虽有罪 , 不加刑焉 。"
《周记·秋官》也有记载:"一赦曰幼弱 , 二赦曰老耄 。"
在"皇天无亲 , 唯德是辅"的"敬德"理念之下 , 衍生出了"三赦"制度:赦老耄、赦幼弱、赦憨愚 。即 , 老人、孩子、残疾人犯罪 , 可以得到赦免 。
这三则记录都表明:对于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 , 犯了罪 , 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
而战国时期 , 将80岁这个年龄节点又降为了60岁 , 如《法经》中规定:"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 , 大罪理减 。"
到了汉朝 , 在汉武帝"罢黜百家 , 独尊儒术"的主张下 , 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官方政治理论和社会道德的是非标准 。儒家所尊崇的"仁爱"精神 , 也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中 。汉朝的帝王们 , 也屡次颁布诏书 , 强调对老年人犯罪应当给予宽大处理 。
【『』古代监狱视角下的“尊老爱幼”:中华“仁爱”精神的另一种体现】如西汉年间 , 汉景帝曾下诏:"高年老长 , 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 , 人所哀怜也 。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 , 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 , 颂系之 。"
"颂系" , 也即是"宽容"的意思 。汉景帝的这旨诏书确定了"矜恤老、幼、残疾人犯不戴桎梏"的监狱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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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中“囚车”剧照
元康四年 , 针对老年人犯罪问题 , 汉宣帝再次下诏:"耄老之人 , 齿发坠落 , 血气既衰 ,亦亡暴逆之心……自今以来 , 诸年八十以上 , 非诬告、杀伤人 , 它皆勿坐 。"
三国、两晋、南北朝继承了汉朝的立法思想 , 对待老年人犯罪仍然采取宽大处理 。
晋朝著名法学家张斐在《晋律表》中明确指出:"若八十 , 非杀伤人 , 他皆勿论 , 既诬告谋反者反坐 。"
《魏书·刑法志》中记载的北魏律法:"年十四以下 , 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 , 非杀人不坐 , 拷讯不逾四十九 。"
《北魏律》正式颁布后 , 其《法例律》再次强调:"八十以上 , 八岁以下 , 杀伤论坐者 , 上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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