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狱视角下的“尊老爱幼”:中华“仁爱”精神的另一种体现( 二 )


关于老年人犯罪"减刑"的问题 , 各朝各代无一例外地都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条例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 , 到了唐代 , 直接将老年人的刑事责年龄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如下表所示 。
『』古代监狱视角下的“尊老爱幼”:中华“仁爱”精神的另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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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 , 虽然处罚程度不同 , 但不论是哪个朝代 , 80岁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年龄节点 。而唐代关于80至90岁之间的这个年龄段 , 规定是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其罪名与对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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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 即便是犯了谋反这种十恶不赦的重罪 , 唐代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通融 , 不会立即处刑 , 而是上报皇帝 , 由皇帝亲自裁决 , 这无疑又是一项对老年人的优待 。而对于90岁以上的老年人 , 即便犯了死罪也不做任何处罚 。这体现了当时法律对于老年人犯罪的极大宽容 。
唐代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 在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 因为之后的宋代 , 直至新中国成立 , 基本上都沿用了这一立法传统 。
由西周到明清的法律 , 对老年人犯罪都持有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 。这背后蕴含的"人文关怀"说明了一点:敬爱老人 ,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 , 已是融入骨髓的民族精神 。
『』古代监狱视角下的“尊老爱幼”:中华“仁爱”精神的另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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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狱视角下的“爱幼”
"尊老"与"爱幼"是我国并列的两项文化传统 。法律视角下的"爱幼"便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优待处理了 。
我国现今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表所示 。
『』古代监狱视角下的“尊老爱幼”:中华“仁爱”精神的另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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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由于人的寿命短 , 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偏小 。
西周的《礼记·曲礼》中记载:"七十曰老 , 八十、 九十曰耄 ,七年曰悼 。悼与耄 , 虽有罪 , 不加刑焉 。"
这里的"耄"指老年人 , "悼"是现代社会的"未成年人" 。这则记载明确规定了: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幼童犯罪, 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中国刑法史上最早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的规定 。
《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有关于"收奴"的规定为:"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者 , 皆不为奴 。"
"龀"的本意指"换牙的年龄" , 按照古代称谓 , 特指八岁的幼童 。
春秋时期的齐国也有相关规定 , 如《管子》记载:"老弱勿刑 , 参宥而后弊(判) 。"
之后到了秦汉时期 , 由于儒家思想的发扬 , 其"仁恕"理念被应用到了刑罚之中 , 出现了"恤刑制度" , 该制度主张“矜老怜幼” 。但是 , 需要注意的是 , 秦律"怜幼"中的"幼"并非以年龄为标准划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而是以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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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狱
《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一则故事:"甲小未盈六尺 , 有马一匹自牧之 , 今马为人败 , 食人稼一石 , 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稼 。"
这则故事讲的是 , 一个身高"未盈六尺"的孩子放马 , 马吃了别人的庄稼 , 问是否需要论罪以及赔偿 。答:"不当论及偿稼" , 也即为 , 这个孩子不需要论罪 , 也不需要赔偿 , 言外之意是 , 他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 , 同时也不承担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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