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狱视角下的“尊老爱幼”:中华“仁爱”精神的另一种体现( 三 )
该则故事说明 , "未盈六尺者"犯罪 , 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实际上 ,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常见"六尺"、"不盈六尺"的记载 。据专家推算 , 男性身高六尺五寸以上(约为150cm) , 女性身高六尺二寸以上(约为147cm)要负刑事责任 。按照秦时人均身高 , 这两个身高数据大致为秦人十六、七岁的身高 。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记载:"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 , 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 , 皆为小;高五尺二寸 , 皆作之 。"
这里的"隶臣、城旦"是男刑徒 , "隶妾、舂"是女刑徒 。秦尺的一尺约为今天的0.23米 , 6.5尺约合今1.50米 , 6.2尺约合今 1.47米 , 5.2尺约合今1.19米 。
男性身高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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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身高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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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把身高设定为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标准呢?
这个规定其实是与秦代的"法定义务"相关的 。按照秦律:"七尺"以上则需纳税、承担兵役、劳役 , 六尺至七尺纳半税 , 承担轻役 , 六尺以下则完全不承担税赋 , 也不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 。
这种以身高来划分的规定没有延续太久 , 到了汉代 , 又成了以年龄划分刑事责任 。
在"德主刑辅"的古代法制思想指导下 , 汉景帝在后元三年下诏:"年八十以上 , 八岁以下 , 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 , 颂系之 。"
这则记录表明 , 对8岁以下的孩童 , 应"颂系之" , 也即关押时可以不戴镣铐 。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最鼎盛时期 。《唐律》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 , 对未成年人的减免处罚 , 较之前朝更加规范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也更加细致 , 如下表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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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这一制度 , 深切体现了我国传统的"恤幼"美德 , 被后来的宋、元、明、清诸朝继承下来 。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 无论是用年龄还是身高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 都说明了我国一直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 ,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 , 始终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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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言说
这种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宥"的制度 , 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文关怀" , 是我国文化中"仁爱"精神的直观体现 。
这种由“仁爱"精神主导的人文关怀" , 对于现代的法律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传承和启发 , 比如《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对于75岁以上的老年罪犯 , 可以适当放宽死刑限制 , 对待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缓刑等法律举措 , 这些都是对我国古代"矜老怜幼"法律制度的继承 。
《北魏律》中有项规定:"诸犯死罪 , 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 , 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 , 留养其亲 , 终则从流 。不在原赦之例 。"
这则记载说的是 , 犯了死罪的囚犯 , 若其祖父母、父母都在70岁以上 , 又没有已成年的子孙养老 , 那么可以从轻发落 , 以保障这些老人"老有所依" 。
这便是我国古代的"留养承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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