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CAS孙杨案的仲裁公正性(一)

公正:伦理学的基本范畴 , 意为公平正直 , 没有偏私(没有偏私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而言没有偏私) 。孙杨案CAS的仲裁是否公正 , 可以先从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是程序正义 , 即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 , 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 , 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 笔者在此处所说的程序正义不是指孙杨药检过程的程序问题 , 而是指:1、孙杨方面对CAS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国际泳联于2019年1月3日做出的裁决 , 其中时效规定“关于本次审判决定的上诉 , 可以在收到这份完整且经过缜密思考的判决的21天之内 , 向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 , 本次裁决书1月7日送达WADA 。 2019年4月3日 , WADA根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第R51条提出了上诉 。 孙杨提出 , 由于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上诉的截止日期2019年3月20日已过 , 根据第R51条第一项规定 , 次项上诉应视为自动撤回 。 即使不被视为自动撤回 , 法庭也不应采纳 。 当天晚些时候 , 国际泳联也表示了与该运动员统一立场 , 即反对受理上诉 。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没有及时提出上诉 , 因此上诉理应不予受理 , CAS就时间而言没有管辖权 。 为什么WADA需要长达80多天的上诉期?难道是因为孙杨拒检的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对于这方面的问题(WADA于2019年2月14日向CAS提交了《上诉申请书》 , 同时申请将上诉期限延长45天 , 将此案带入CAS上诉仲裁程序中 , CAS批准其上诉期限延长20天 , 依据什么?) , 笔者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并不熟悉 , 所以不再做过多的赘述 。2、WADA方面三位事实证人全部缺席听证会 。 我们知道 , 交叉询问、质证是法庭上的一个重要环节 。 但在此次仲裁案中 , 只看到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律师对孙杨方5位证人的询问 , 没有看到孙杨的律师现场询问当晚的3位检查人员 , 虽然他们3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了证言 , 但没有当庭接受交叉询问 , 这说明了双方在庭审中权利和地位的不对等 , 即孙杨方面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 从CAS孙杨案仲裁报告中还可以看出 , 孙杨要求WADA确认四名IDTM员工的出席 (BCA, DCA和IDTM测试协调员) 听证会 , 且要求仲裁组在必要时可根据瑞士私法(“PILA”)第184 项第2条 , 命令这些证人出庭或寻求主管州法院的协助以强制提供证据 , 但这一要求未被同意 。 孙杨还要求 , 如果这些人不作证 , 应从记录中删除他们的(补充)报告 , 以免仲裁组做出不利推论 。 笔者认为三位事实证人没有出席听证会 , 责任在CAS和WADA方面 。 基于常理推定 , 孙杨方面强烈要求这3位检查人员出庭作证 , 至少可以说明 , 如果3位检查人员实话实说 , 证言肯定会对孙杨方面有利 。 WADA方面以借口担心证人受到恐吓 , 保护证人隐私 , 极力阻扰3位检查人员出庭作证 , 只能说明如果这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 对WADA方面不利 , 彰显底气不足 。 由于公开的听证会上缺少了交叉询问、质证这个重要环节 , 且3位检查人员证言至今保密 , 直接导致了CAS做出对孙杨不利的裁决 。 同时 , 对于公众来说 , 9月4日晚上发生的孙杨拒绝接受检查事件至今惝恍迷离 , 事实真相完全淹没在唾液中 。 CAS有史以来的第二次公开听证会 , 也因WADA方面的三位事实证人缺席而黯然失色 , 把一个活脱脱的公开的听证会搞成一个暗箱操作 。(主检官DCO先于正式庭审于2019年9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接受本案各方律师的交叉询问 , 对其证词及证据作了提前作证 。 而采血助理BCA则于庭审前一天 , 即2019年11月14日开庭前一天 , 通过视频会议形式 , 接受了在洛桑的各方律师和仲裁庭的盘问 , 对其证词及证据作了提前作证 。 而陪护员DCA则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及11月10日向仲裁庭提交了两份书面证词 。 虽然DCO/BCA都接受了CAS及本案各方律师的交叉询问 , 但由于交叉询问不是同时进行的 , 两个证人提供的证言时间差了两个多月 , DCO与BCA之间存在串供的嫌疑 , 这类证言的证明力完全不能与同时出席听证会 , 接受CAS及本案各方律师的交叉询问的证言比 。 DCA的书证被WADA方面质疑做假 , 但在DCA要求出席听证会作证 , 又被CAS拒绝了 。 可见 , 在证人出席听证会作证这个环节上 , CAS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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