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律师宣布要在国内起诉主检官,这是开国际玩笑
8年禁赛令一出 , 孙杨一方情绪激动 , 这可以理解 。 而在激动情绪驱使下做出的一些言行反应却极不妥当 , 要在国内起诉主检官就是其中的一个匪夷所思、贻笑大方的决定 。 这个决定是由孙杨一方首席律师张起淮在他接受孙杨委托发表的《律师声明》中正式宣布的 。 相关内容的文字如下(用红色显示):……值得注意的是 , 兴奋剂检查官曾于2017年因不具备有效资质被孙杨投诉 , 该投诉至今未决 , 本次检查明显属于兴奋剂检查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 , 尤其是 , 其在国际泳联(FINA)听证时及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出庭作证过程中 , 始终在歪曲事实、自相矛盾、谎话连篇 , 甚至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出庭作证时连其在国际泳联(FINA)听证时所作部分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也再次以谎言彻底否定 。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没有对兴奋剂检查官提出质疑 , 全部采信其不实陈述 , 并将责任归咎于孙杨 , 既不客观 , 也不公正 。 对于检查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虚假陈述、提供假证等问题 , 孙杨将予以起诉 , 严肃追究 。 注意 , 以上文字中所指的兴奋剂检查官应该是主检官杨女士 , 而孙杨方对她拟指控的罪名除了主观臆断、无法确证的“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之外 , 重点应该是指控她在两次听证中“歪曲事实、自相矛盾、谎话连篇” , 特别是在仲裁庭听证中“虚假陈述、提供假证” , 简单概括 , 就是作伪证 。 然而 , 这在我看来就是开天大的国际玩笑 , 丢人丢到姥姥家了 。 我不否认 , 任何法庭诉讼或仲裁活动 , 证人应其中一方申请出庭 , 尽管均宣誓表态将如实作证 , 但受各自立场、利益以及一些客观因素(如记忆有误)的制约 , 有意无意中都可能向法庭作虚假陈述 , 提供不实证言 , 有时甚至不排除恶意作伪证 。 如果你认为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 请问 , 你作为出庭律师是干什么吃的?在任何法庭都会安排的质证环节 , 通过向证人提出设计精细、逻辑严密、细节充分、陷阱密布的各种问题 , 从而剥去伪饰、逼出真相 , 这不正是你出庭律师的应尽责任吗?一流律师甚至能够在不露声色中暗藏杀机 , 诱导对方证人在不知不觉中为本方作证 , 从而赢得整个诉讼 。 你张起淮律师不要告诉我说你没这个本事 。 更让我笑掉大牙的是 , 这份《律师声明》中竟然这样写:“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没有对兴奋剂检查官提出质疑 , 全部采信其不实陈述 , ……” , 天哪 , 在你张大律师看来 , 对主检官杨女士的证词提出质疑 , 竟然不是你作为孙杨委托的辩护律师的责任 , 而成了严格秉持公正中立立场的仲裁庭的责任!你没能推翻杨女士的证词 , 然后你责怪仲裁庭对她说的话“全部采信” , 我真不知该怎么说你是好!中国足球队踢输了球 , 是不是应该发表声明 , 谴责第三国裁判没有帮助自己队踢球啊?自己在法庭质证中未能推翻杨女士的证词 , 输掉官司以后打算在国内起诉杨女士做伪证了 , 这可以进入《现代笑林广记》 。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这样的起诉被受理的可能性有多大 。 如果是作为刑事案件起诉 , 刑法上倒是有伪证罪 , 但这属于公诉案件 , 张起淮代表孙杨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 。 只是伪证罪一般是指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犯罪行为 , 同孙杨案的民事仲裁活动性质不相干 , 我不知道中国的哪一级哪一家公安局会受理立案 。 那就作为民事案件自己找法院起诉?比如就向孙杨所在的杭州当地法院起诉吧 , 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作伪证的界定是指法院自己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 杭州法院不可能去认定和追究北京法院甚至外国仲裁院已经审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子中的所谓证人作伪证行为 , 杭州法院要是问孙杨或张起淮:你们告对方什么?你们回答是“作伪证” , 法院再问:那边法院认定是作伪证了吗?你只好回答没认定 , 杭州法院皱眉头了:那就是不违法 , 你要我们做什么?对人家法院的判决(仲裁)结果实行“长臂管辖”?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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