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旗法:应为武汉肺炎逝者下半旗志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 , 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 同时 , 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 , 可以下半旗志哀 。 ”鉴于武汉肺炎所引起的“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 , 且造成“重大伤亡” , 完全“可以下半旗志哀”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 , 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 , 可以下半旗志哀 。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 , 由国务院决定 。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 , 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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