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窝案:工行等多家银行及券商交易员侵占上亿元
始于2013年4月的“债市打黑”余温仍在 , 债券交易中利用丙类户获利的大佬们相继落网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6年9月曾经轰动一时的工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王华、上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冯坚等债市大佬被带走调查终于尘埃落定了 。 近日 ,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职务侵占罪判决书 , 揭露了10多年前 , 来自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人保资产、海通证券、中航证券、榆次农商行的6名债券交易人员 , 相互协作 , 利用“丙类户”高买低卖获利上亿元的大案 。 这些参与者中 , 王华系原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 , 2016年案发时已经升至私行部副总经理 。 冯坚系原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 , 案发时已担任上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 。 杨洋系原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 谢东辉系原中国人保资产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 此外还有原中航证券固收部债券交易员张蕾和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人王晓勇也参与其中 。 他们均是向两家“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 , 然后再把本属于供职企业的收益落入个人手中 。 增加丙类户交易实现利润“沉淀” 据悉 , 2016年3月 , 原海通证券杨洋和中行证券张蕾被带走 , 榆次农商行王晓勇于2016年5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2016年9月 , 谢东辉、冯坚、王华等人因该案被牵出 ,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带走 , 后经过侦查起诉的罪名改为了侵占罪 。 在几人的侵占中 , 离不开两家丙类户公司 。 判决书显示 , 2007年下半年 , 梁某与赖某预谋 , 由赖某成立丙类户公司 , 梁某介绍债券市场交易员 , 利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 , 与赖某控制的丙类户合作进行债券交易 , 共同谋取利益 。 2008年1月、7月 , 赖某、王某实际控制的上海唐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纺公司)、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慧公司)先后分别与兴业银行、包商银行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 。 2008年上半年 , 梁某与杨洋预谋 , 利用杨洋担任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 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 , 通过梁某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 , 由个人私分 。 自此 , 利用丙类户参与利益输出并非法套利的模式已确立 。 利益输送行为均经过两个公司开设的丙类户完成 , 中间还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债券代持和过券 。 之后 , 杨洋穿针引线 , 先后联系谢东辉、冯坚、王华等人 , 预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 , 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 , 通过梁某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 , 由个人私分 。 而张蕾和王晓勇也利用同样的模式获利 。 控制两“丙类户”获利上亿 判决书显示 , 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 , 杨洋利用其职务便利 , 在海通证券自营的“08央票38”等19只债券交易中 , 采用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 , 将属于海通证券的利益输送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 , 侵占海通证券利益2750万元 。 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 , 杨洋与谢东辉合谋 , 通过梁某将属于海通证券或者人保资产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泰慧公司 , 侵占海通证券及人保资产利益共计779.33万元 。 在熟悉了套利模式后 , 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 , 杨洋与冯坚通过梁某将属于交通银行或者海通证券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 , 侵占交通银行、海通证券利益共计506.29万元 。 还有的是利用发行中的“一级半”市场获利 。 比如 , 2008年11月 , 冯坚所在的交通银行主承销“08中铝MTN2”债券 , 于是冯坚与谢东辉商议 , 通过代持养券方式博取该债券收益 。 2008年11月3日 , 谢东辉以人保资产名义委托国都证券代申购券面总额2亿元的上述债券 。 2009年2月25日 , 杨洋按照冯坚指令 , 安排梁某通过丙类户沉淀券面总额1亿元的上述债券利益 。 谢东辉按照被告人冯坚提供的交易要素 , 安排国都证券将1亿元面额上述债券以101.4681的价格卖出至包商银行 , 梁某指令赖某、王某控制的泰慧公司委托包商银行以同样的价格买入 , 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4.5216的价格卖出给事先联系好的交通银行 。 上述交易侵占人保资产利益304.33万元 。 经法院审理确认 , 杨洋参与债券交易30笔 , 职务侵占数额共计人民币5240.92万元 , 谢东辉参与债券交易5笔 , 职务侵占数额共计1087.26万元 , 冯坚参与债券交易5笔 , 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10.62万元 , 王华参与债券交易2笔 , 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89.29万元 。 同样的手法 , 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间 , 张蕾先后与梁某、赖某、王晓勇预谋 , 利用担任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交易员等职务便利 , 在“07凤凰CP02”等23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 , 将1398万元的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 杨洋、谢东辉、冯坚、王华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 鉴于四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 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法院依法判处杨洋有期徒刑6年6个月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50万元;判处谢东辉有期徒刑5年6个月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判处冯坚有期徒刑5年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判处王华有期徒刑2年9个月 。 另一案件中 , 张蕾犯职务侵占罪 , 判处有期徒刑6年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 王晓勇犯职务侵占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利益输送屡禁不止 除了这些 , 还有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王剑、中原证券资产管理部数量化投资总监岳林继、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办事员刘伟、平顶山市嘉士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虎等人也因丙类户非法获利被抓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显示 , 2008年夏季 , 时任东兴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张法到上海找到岳林继 , 与其商定成立一个丙类户公司 , 在债券交易中私自增加丙类户交易环节 , 以为个人牟利的 。 二人约定张法负责寻找相关机构进行利益输送和输送利益的债券交易路径 , 岳林继负责将输送到丙类户的利益提出并按约定比例分赃 , 张法占七成 , 岳林继占三成 。 商定后 , 岳林继找到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办事员刘伟 , 商议成立丙类户公司 , 并将公司操作方法告知刘伟 。 商议后由刘伟负责公司成立的所有事项 , 并负责沟通将公司账户的资金能够汇入指定的个人账户一事 , 约定岳林继的获利部分二人各得50% 。 2008年11月13日 , 岳林继、刘伟为规避行业规定 , 以岳林继之兄被告人岳某虎的名义成立嘉士诚公司 , 让岳某虎负责一些业务性工作 , 并承诺每月2000元工资 。 后经张法联系将嘉士诚公司挂靠到哈尔滨银行 , 成为该行债券交易丙类户 。 刘伟在平顶山工商银行开设了嘉士诚公司账户及刘伟等个人账户 , 为转移非法资金做准备 。 2008年底 , 张法与原工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王剑商定 , 利用王剑职务便利 , 将其所掌握的工商银行持有的债券 , 以低卖或高买的手段向张法指定的交易路径进行利益输送 , 然后通过丙类户嘉士诚公司获取非法利益 , 王剑同意 。 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 , 被告人王剑利用职务便利 , 按照张法安排的交易路径 , 将工商银行持有的“08国债18”等9只债券 , 采取低卖或高买的手段 , 交易到张法指定的机构 。 之后张法安排岳林继按其指令继续交易 , 岳某虎再按岳林继发来的交易内容填写债券交易通知单发给哈尔滨银行进行非法债券交易 , 将原属于工商银行的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嘉士诚公司帐户 。 张法与王剑、岳林继、刘伟、岳某虎从中非法获利2137万元 , 其中王剑非法获利533万元 , 岳林继非法获利192万元 , 刘伟非法获利192万元 , 岳某虎非法获利1.7万元 。 经审理后 , 法院判决王剑犯职务侵占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岳林继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刘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岳某虎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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