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通知:国道收费权转让须交通运输部批准( 二 )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筹资建成的公路 , 其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 其中国道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
对符合条件的转让行为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规定加快审批审核 。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
对于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 , 《通知》提出 , 应当明确要求受让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 , 不能以财政拨款、补贴等各类形式的财政资金支付 , 不得以股票(股权)、债券、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其他非现金方式支付 。 受让方支付转让金期限 , 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 , 且受让方不得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获取银行贷款支付转让金 。
推荐阅读
- IT之家@Redmi手环正式发布!95元、一体式充电
- #科技小李#小屏爱好者嗨起来,4.7寸新iPhone确认四月发布,价格是大亮点!,原创
- IT之家▲10的LineageOS 17.1正式发布!,基于Android
- 『浏览器』奇安信可信浏览器正式发布 打造信创生态安全纽带
- 穿戴设备@四色百搭!Redmi首款可穿戴设备3日下午发布
- 「百度」百度发布直播搜索大数据:疫情下电商及知识类直播增速明显
- [笔记本电脑]乙辰科技正式发布首款WiFi6新品:北斗II号分布式无线路由器
- [小米电视4A]小米电视4A 60英寸发布:4K+杜比 1999元
- 米家互联网洗烘一体机1C:米家互联网洗烘一体机1C发布:除菌率高达99.9% 支持小爱
- 晨株洲▲高速免费!株洲高速警察发布清明假期出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