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通知:国道收费权转让须交通运输部批准( 二 )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筹资建成的公路 , 其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 其中国道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

对符合条件的转让行为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规定加快审批审核 。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

对于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 , 《通知》提出 , 应当明确要求受让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 , 不能以财政拨款、补贴等各类形式的财政资金支付 , 不得以股票(股权)、债券、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其他非现金方式支付 。 受让方支付转让金期限 , 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 , 且受让方不得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获取银行贷款支付转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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