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投错且不改正,个人可罚款200( 五 )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 , 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 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 , 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旅游景区 , 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公共场所 , 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
同时条例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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