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行5亿放贷案改判 4名职员被判有罪2人免罚( 四 )
2017年12月 , 山东桓台县法院分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对戚静、赵声、刘兴尚、费璟波 , 分别判刑六年、五年、二年六个月、二年 。 5个月后 , 淄博中院将案件发回桓台县法院重新审理 , 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 审判程序不当 。
在重审阶段的2019年5月上旬 , 交行青岛分行包括行领导在内的1500多名干部职工 , 在网上发出签字按印的联名控告信 , 认为桓台县司法机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选择性办案” , “只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放贷刑事责任 , 而对东岳集团、盟诚系公司相关人员的骗贷行为不追究 。 ”控告信还指出 , 此案发生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在青岛 , 淄博市桓台县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 。
桓台县法院重审后出具的判决书中 , 对管辖问题进行了阐述 。 该院认为 , 被告人犯罪涉及的相关购销合同、三方合作协议等文件的签订行为 , “部分发生于桓台县” , 故桓台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桓台县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 明知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贷款的贸易背景不真实 , 未严格审查贷款企业的相关情况 , 违法发放贷款5亿元 , 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此外 , 戚静、费璟波为他人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询证函 , 涉案金额5亿元 , 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2019年5月24日 , 桓台县法院作出判决 , “鉴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对戚静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赵声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三万元 , 刘兴尚、费璟波则免于刑事处罚 。
民事官司打到最高法
相比原审判决 , 此次重审宣判 , 4名被告人的刑罚得到减轻或免除 。 5月25日 , 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 , 4名被告人均坚称自己无罪 , 将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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