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千万元“执行难”:官司打赢了,对方公司却正在破产( 七 )

江苏高院认定 , 天丰置业构成违约 , 应返还已付款及利息 。 据《合作协议》 , 宏泉公司应支付给天丰置业的29963万元中包括涉案地块的土地成本款2亿元和合作预分利款9963万元 , 由于双方合作建立在40年餐饮、旅馆业用地基础上 , 故天丰置业应按相应比例退还款项 。

最终 , 江苏高院判决 , 天丰置地给付宏泉集团9541万元及利息 。

宏泉集团不服判决 , 提出上诉 。 2015年12月18日 , 江苏高院作出裁定 , 维持原判 。 后宏泉公司又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 于2017年12月29日被驳回 。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 , 执行款下落难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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