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千万元“执行难”:官司打赢了,对方公司却正在破产( 六 )

2010年10月8日 , 宏泉公司向金庭镇集体资产公司打款5000万元 。 金庭镇集体资产公司董事长金剑良在接受询问时称 , 经时任金庭镇党委书记口头指示 , 上述5000万元以资产公司名义出借给天丰公司的 , 此外 , 宏泉集团打入镇财政所的1.7亿元也转入集体资产公司 。

此后 , 因涉案地块仍久久未能办理用地性质变更 , 宏泉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江苏高院2013年民事第0007号判决书显示 , 天丰置业曾以土地性质的变更须经行政审批为由 , 主张合同无效 , 还要求宏泉公司返还明月湾公司股权及赔偿损失 。

江苏高院认为 , 虽然用地性质最终能否变更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 , 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此与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 宏泉公司与天丰置业所约定的协议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因此合同有效 , 对天丰置业的主张不予支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