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被两次转租 连环违约责任该由谁买单(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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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后法院改判

2017年5月26日 , 许昌市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 河南省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许昌市检察院意见 , 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

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后认为 , 徐某在约定租期内使用该车10天后不予返还承租人吴某 , 已构成违约 。 关于徐某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 首先 , 吴某与赵某租车协议中“吴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租车 , 否则视为违约 , 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约定 , 与吴某和徐某租车协议中徐某有10天用车权相冲突 , 该转租协议约定本身就存在违约的可能性 。 其次 , 即使赵某同意徐某用车10天 , 在10天后吴某已知徐某不返还车辆 , 将面临违约并对赵某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 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如另租赁同型号车辆以继续履行合同避免承担高额违约金 。 吴某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况下 , 放任其对赵某违约状态形成和持续存在 , 由此造成的损失主张徐某赔偿 , 违反合同法规定 。 吴某和徐某之间的租车合同一年总租金是4.5万元 , 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 , 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 原审判令徐某赔偿吴某10万元不妥 , 酌定徐某赔偿吴某违约金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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