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被两次转租 连环违约责任该由谁买单( 三 )

2013年10月2日 , 吴某又与赵某签订租车协议 , 约定吴某将该宝马730轿车租给赵某使用 , 期限为2013年10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 , 时间段为每天早8点至晚8点 , 租金为每月1.2万元 , 吴某为该车配备司机 。 吴某在租赁期限内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 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租车 , 否则视为违约 , 吴某应支付赵某违约金10万元 。

2013年12月23日 , 徐某将该宝马730轿车开走后 , 未再交付给吴某 。 吴某因未能履行与赵某签订的租车协议 , 支付赵某违约金10万元 。 因此 , 吴某和徐某产生纠纷 。

起纷争诉至法院

2014年1月6日 , 吴某将徐某起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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