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被两次转租 连环违约责任该由谁买单( 六 )

其次 , 原审判决将吴某对赵某的违约责任和徐某对吴某的违约责任完全等同不妥 。 合同法第119条明确规定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 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由违约方承担” 。 一方面 , 吴某、徐某二人的租车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徐某在一年的租期内对该车辆有10天的使用权 , 吴某有义务予以配合 。 但吴某在与赵某签订租赁协议时却约定“吴某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 , 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中断租车 , 否则视为违约 , 赔偿赵某违约金10万元整” 。 该违约金的约定未得到徐某的认可 ,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 , 该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约束徐某 。 另一方面 , “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中断租车”的约定明显与时间在先的租车协议中“徐某10日车辆使用权”的合同权利相悖 。 如果在徐某10天用车期间导致吴某与案外人赵某的租赁协议无法履行 , 吴某应当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徐某10天后没有交付车辆而造成违约 , 吴某有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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