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被两次转租 连环违约责任该由谁买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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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被两次转租

2013年7月10日 , 徐某和吴某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 , 约定徐某将其一辆宝马730轿车租给吴某使用 , 期限一年 , 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 , 租金为4.5万元 , 徐某每年有10天的使用权 。 2013年7月11日 , 在吴某先行交付2万元租金后 , 徐某将车辆交付给吴某 。

2013年9月10日 , 吴某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协议 , 约定吴某将该宝马730轿车租给该公司作婚庆用车 , 用车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 , 限定在每天早晨8点之前 , 租金为每月5000元 , 吴某负责该车所有费用并配备司机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 吴某不得中断租车 , 否则视为违约 , 吴某需支付该传媒公司违约金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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