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不公开为例外( 三 )

审视新出台的《条例》 , 在公开信息的法定范围上有明显“放宽” , 除了明确15类信息应主动公开外 , 赋予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的情况主动公开信息的权限 , 并要求行政机关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 , 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 而另一个立法的突破 , 就是一改“兜底条款”语焉不详的不足 , 增列了不予公开信息的种类 , 即涉密、涉安全、法禁类信息不予公开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类信息不予公开 , 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可以不予公开 。

在一些人眼中 , 进一步明确不予公开信息种类的 , 压减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 其实 , 这种立法增列不予公开信息种类的做法 , 恰恰减少了一些政府部门“暗箱操作”的空间 。 根据之前的《条例》 , 不予公开信息的“钥匙” , 攥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手中 , 当立法对这些信息种类作出明确后 , 不在此列的政府信息 , 就不能再作为不能公开的范围之列 。 公开为常态 , 不公开为例外 , 立法框定“例外”的种类 , 从某种程度上 , 其实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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