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不公开为例外( 二 )

但是 ,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 , 《条例》也暴露出一些不足 。 比如 , 有的行政机关虽然也公开了有关信息 , 但还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过于空泛 , 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 。

其中 , 硬件建设欠缺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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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度 。 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结果显示 , 部分网站服务不便捷 , 互动功能缺失 , 一些网站结构混乱、功能不便使用 , 给公众查找政府信息、网上办事带来较大困难 。

从更深层次看 , 这种公开度欠缺的问题 , 根子还在《条例》规定上 。 11年前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4项内容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11项内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4项内容 , 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8项内容等 , 但这种列举式的立法 , 并不能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网打尽”.而“兜底条款”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等 , 又往往成为公民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绊脚石” 。 此前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中 , 就有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碰壁”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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