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行为管理规范给激情打赏降温( 二 )


打赏实为服务合同
【打赏行为管理规范给激情打赏降温】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采访人员:有业内人士认为 , 直播平台进行了成瘾式设计 , 原则是利益最大化 , 商业变现能力最大化 , 本质目的还是利用人性渴望成功和争强好胜的特点获利 , 和赌博的成瘾机制是一样的 。 制定相关的行为规范能扭转这一局面吗?
孟强:在当今智能科技不断发展进步的时代 , 成瘾性设计并不是直播平台的专利 , 而是应用型科技公司普遍的做法 , 无论是阅读新闻还是观看视频或网上购物 , 软件背后的科技公司设计的算法 , 都会不断改进用户体验 , 对用户不断形成刺激 , 使其不由自主地成瘾 。 当相应的后果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 , 例如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时 ,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就会做出反应 , 进行监管 , 确保底线 。
直播打赏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 , 用户提供打赏 , 获得主播更多优质的服务 ,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 , 这就是一种消费行为 , 是合法自愿实施的 , 法律一般不会介入太多 。 但如果打赏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 例如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大额、激情打赏等 , 则权益受侵犯者可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返还打赏的财产等 。
对于这些行为 , 为预防纠纷 , 需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 也需要行业自律 。 行业自律不可能取缔打赏行为、彻底扭转这种局面 , 因为这是行业的重要获利点 , 行业协会不可能自我摧毁获利点 , 也无法治本 , 但是可以使行业更加规范 , 能够有效抑制矛盾高发区域的纠纷与诉讼 , 也有利于保护相对弱势群体一方的的利益 。
采访人员:目前不少直播平台对于未成年人的打赏返还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 但是 , 此前在处理相关纠纷时 , 如何界定打赏行为是否来自于未成年人可能仍存在举证难度的问题 。 未成年人的网络账号在进行大额支付前加入监护人的人脸识别认证的环节 , 是否能达到一定的监管效果?
朱巍:未成年人打赏在网络实名认证时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 , 如18岁以下是不能开直播的 , 还有青少年模式等 , 这是家长监管的范围 。 有些打赏金额不能退回是因为很多打赏是家长打的 , 但打赏以后 , 后悔权履行不了 , 借口说是未成年打赏的 , 这种行为也是存在的 。
因此要强调账号行为 , 即通过行为完成账号推断行为主体 。 比如 , 账号是一个未成年人的 , 那么推断这个行为是孩子打赏的 , 多余的钱要退还 , 除非平台能提供相反的证明 。 但如果账号是成年人账号 , 退款则需要家长来证明打赏是由孩子进行的 。
孟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 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 , 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是一个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的标准 , 因为每个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条件都不相同 , 行业协会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些细则 , 有助于案件审理时作为法庭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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