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人 “定金”“货款”有区别 两个字价值7000元
宿迁网讯 两个字能值多少钱?如果是出自名人之手,可能价值不菲;如果是出自平常人之手,可能一文不值 。不过,凡事不能一概而论 。在泗阳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有没有“定金”这两个字,成为决定案值的关键——“定金”价值7000元 。
【|@宿迁人 “定金”“货款”有区别 两个字价值7000元】今年5月,李某得知公安机关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其中一项要求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因为网络上传言该行动于6月1日启动,看到“商机”的李某准备购进一批安全头盔赚差价 。
但是,供货商怎么找?生产厂家如何联系?从未接触过这方面生意的李某找来找去,最终联系到杨某 。当时,杨某称自己有进货渠道,提出按每顶安全头盔14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李某觉得这个价格有赚头,便向杨某订购了1500顶安全头盔,当日转账2000元,第二天又转账7000元 。
收到7000元时,杨某向李某出具条据,上面写着“今天收到李某货款人民币7000元 。”钱转出去了,让李某没有想到的事情也发生了:在家等了几天,却没有等到杨某发来的安全头盔 。眼看6月1日越来越近,李某着急了,再三催促杨某,这才得知杨某也没有从厂家进到货 。于是,李某要求杨某重新出具条据,写明“定金——李某因为头盔生意转入9000元人民币给我,现在因为货不要了,定金退回,目前我手里没有,约定一个星期内退还 。”
后来,杨某陆续返还李某4350元,但剩余的钱一直未能返还 。眼见追讨无望,李某便将杨某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杨某双倍返还定金13650元,即9000元的两倍减去已返还的4350元 。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原告李某支付的2000元在转账时双方明确约定为“定金”,而款项中的7000元在转账时双方未作约定 。从被告杨某出具的条据上看,7000元为“货款”,而非“定金” 。被告无法发货后所写条据虽然载明包含7000元在内的款项均为“定金”,但是并未明确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故不应认定双方已经将7000元的性质转换成“定金”,7000元仍应认定为“货款” 。
据此,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逾期未能交付货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并返还货款7000元 。因被告已经返还4350元,遂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李某6650元 。(徐彦 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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