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讨要货款却发现法人代表已变更?海安法院判了!

   一家一人公司的老板王某欠付货款 , 被债主告上法庭后 , 王某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 , 自己作为原法人代表 , 不该继续偿还债务 。 采访人员27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 , 随着上诉期的过去 ,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 。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货款 , 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货款|讨要货款却发现法人代表已变更?海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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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讨要货款却发现法人代表已变更?海安法院判了!】甲公司系一人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

因生产经营需要 , 甲公司向张某购买钢材 。

     2017年1月 , 经双方对账 , 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 , 写明共欠张某货款57500元 。 2018年2月、8月 , 王某先后两次向张某还款共计4200元 , 并在欠条上予以记载 。 由于剩下的5万余元货款一直索要未果 , 张某把甲公司和王某一同告上了法庭 。      某辩称 , 虽然发生业务时其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 但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 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赵某 , 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
     
     法院查实 ,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确在2018年1月变更为赵某 , 而赵某还是一名低保人员 。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由王某依法变更为赵某 , 但上述债务发生在王某经营公司期间 , 且王某个人向张某出具了欠条 。 即使在公司法人变更后 , 王某仍两次向原告还款 。 王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 甲公司经营期间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 现张某要求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法院予以支持 。
       
        一审判决后 , 上诉期内 ,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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